{"billNo":"101040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8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徐耀昌"],"連署人":["李桐豪","江惠貞","楊應雄","蘇清泉","吳育仁","廖正井","張嘉郡","曾巨威","羅明才","馬文君","陳碧涵","詹凱臣","呂玉玲","翁重鈞","簡東明","鄭汝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mtime":"2024-01-19T04:16: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231號","laws":["02016"],"提案編號":"756委13231","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徐耀昌等18人，為公路法中徵收汽燃費乃係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目的而設。現階段我國汽燃費的「隨車徵收」模式，是指同一汽缸排放量的車主不論開車里程數多寡，皆付相同費額，對於汽機車主而言，買了車後，不論有沒有時常開車上路，每年皆必須繳納相同額度的汽燃費，不時常上路的車主每年亦與時常開車的車主，繳納相同額度汽燃費，顯不合理，是一種無法落實使用者付費、反映社會成本、不符社會公平的設計模式。由於我國汽車燃料費是依汽車排氣量分級繳交、機車燃料費則是每二年繳一次，不僅與我國為因應高油價時代及全球溫室現象而擬訂的節能減碳政策背道而馳，與美、日等先進國家經由「隨油徵收」模式達到保護環境的政策目標相較，更是一種脫軌的收費設計，實背離先進國家經驗與世界潮流。綜上，鑑於我國現行汽燃費徵收方式，實係味於犧牲大多數民眾的權益以避免來自客運、貨運等少數運輸業者的反彈聲浪，一種停留在隨車徵收的舊思維，而且還會對節約能源政策及環境保護帶來負面影響，爰擬修正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汽機車燃料費採行隨車徵收已逾42年，不是依照燃料使用量之多寡來計費，而是依車輛排氣量計算，該車排氣量愈大，所須繳納的費用愈高，根本無法反映使用者付費之精神。\n二、依經濟部能源局車輛油耗指南之計算基準來計算國人每年的平均燃料花費，汽車每年行駛15,000公里，一年即要使用1,290公升，粗估國人一年的加油費再加上燃料費就須花費43,590元，燃料稅若採隨油徵收後國人一年的加油費則約計42,015元，亦即，每輛車每年多繳給政府1,575元稅金。\n三、根據交通部公告車輛統計，台灣自用小客車約計5,530,314輛，其中1,201～1,800C.C之小客車有2,815,098輛，每年燃料費4,800元，一年逾135億元，以每輛車一年多繳1,575元燃料費，單就1,201～1,800C.C小客車一年多收的燃料費，政府溢收就高達44億3千萬元。\n四、依照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代徵燃料使用費的統計資料顯示，汽車（汽油）收入逾281億元；汽車（柴油）收入逾40億元；機車收入逾37億元，每一年政府的燃料費收入逾359億元。\n五、根據消基會依501～8,000 C.C.排汽量的小客車每年所繳的燃料費來算，國人每年扣除基本加油費用後，多付政府442～9,945元不等的費用，政府等同每年多收119億元，有違公平付費原則。\n六、依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發展趨勢，多數係以「燃料使用量」作為其實質課徵之主體，採行隨油徵收、從量計價之模式，不僅是使用者付費原則之落實，亦能為節約能源政策及環境保護帶來正面作用，惟台灣迄今仍直接從消費者身上收取「固定」的燃料費用，採行隨車徵收的制度，除無法與國際潮流接軌外，更不符合社會公平公正原則。","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我國汽機車燃料費採行隨車徵收已逾42年，不是依照燃料使用量之多寡來計費，而是依車輛排氣量計算，該車排氣量愈大，所須繳納的費用愈高，根本無法反映使用者付費之精神。\n二、依經濟部能源局車輛油耗指南之計算基準來計算國人每年的平均燃料花費，汽車每年行駛15,000公里，一年即要使用1,290公升，粗估國人一年的加油費再加上燃料費就須花費43,590元，燃料稅若採隨油徵收後國人一年的加油費則約計42,015元，亦即，每輛車每年多繳給政府1,575元稅金。\n三、根據交通部公告車輛統計，台灣自用小客車約計5,530,314輛，其中1,201～1,800C.C之小客車有2,815,098輛，每年燃料費4,800元，一年逾135億元，以每輛車一年多繳1,575元燃料費，單就1,201～1,800C.C小客車一年多收的燃料費，政府溢收就高達44億3千萬元。\n四、依照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代徵燃料使用費的統計資料顯示，汽車（汽油）收入逾281億元；汽車（柴油）收入逾40億元；機車收入逾37億元，每一年政府的燃料費收入逾359億元。\n五、根據消基會依501～8,000 C.C.排汽量的小客車每年所繳的燃料費來算，國人每年扣除基本加油費用後，多付政府442～9,945元不等的費用，政府等同每年多收119億元，有違公平付費原則。\n六、依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發展趨勢，多數係以「燃料使用量」作為其實質課徵之主體，採行隨油徵收、從量計價之模式，不僅是使用者付費原則之落實，亦能為節約能源政策及環境保護帶來正面作用，惟台灣迄今仍直接從消費者身上收取「固定」的燃料費用，採行隨車徵收的制度，除無法與國際潮流接軌外，更不符合社會公平公正原則。","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及環境保護，以促進社會成本合理化，交通部得徵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得以每年汽燃費總收入為基礎，除以國內年平均耗油量，計算出每公升汽柴油之約當汽燃費。\n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n前項汽車燃料使用費所採之隨油徵收得比照空污費附加於油價上之方式予以課徵為原則。\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經濟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