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1人、委員江啟臣等23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600"}],"提案人":["馬文君","吳育仁","林佳龍","江惠貞","紀國棟"],"連署人":["羅明才","林正二","黃昭順","徐耀昌","陳碧涵","蔡錦隆","張嘉郡","盧嘉辰","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王育敏","盧秀燕","翁重鈞","蘇清泉","廖正井","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mtime":"2024-01-19T04:12: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234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234","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吳育仁、林佳龍、江惠貞、紀國棟等23人，有鑒於「勞工保險條例」中對於部分被保險人未依期限繳納保險者，定有明文要求應加徵滯納金額，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是對於被保險人因可歸咎責任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如何使被保險人獲得救濟方面，尚無明文保障，為督促保險人儘速給付，維護勞工權益與生活安全，建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顯然對於保險人倘遲延給付之歸責，法律並未予明文規範，僅規範勞工延遲繳納應加徵滯納金，卻對保險人無任何苛責，殊不合理。\n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皆有經承保機關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歸責於承保機關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之規定。\n三、為保障900餘萬勞工被保險人權益，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以明確規範保險人給付期間及逾期應加給利息，督促保險人儘速給付，以維護勞工權益與生活安全。","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對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內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皆定有明文，但是對於被保險人或是其受益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如何使被保險人獲得救濟方面則無明文規定。\n\n三、為保障900餘萬勞工被保險人權益，建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本條本條文，以維勞工權益。","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利息之給付由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