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議案名稱":"「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2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300"}],"提案人":["馬文君","王惠美","紀國棟"],"連署人":["蔡錦隆","張嘉郡","江惠貞","簡東明","羅明才","孔文吉","李桐豪","林正二","吳育昇","潘維剛","呂玉玲","詹凱臣","盧嘉辰","翁重鈞","蘇清泉","廖國棟","楊應雄","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7"],"會議代碼":"公聽會-20141212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23"]}],"mtime":"2024-01-19T04:15: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4-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940號委員提案第13235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40委13235","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王惠美、紀國棟等21人，有鑒於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但須負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外籍配偶，其婚姻關係雖然消滅，但仍應視為特殊歸化對象，以利取得中華民國公民基本權益保障，又查比照兩岸條例對大陸配偶定居規定，已取消大陸配偶歸化時之財產證明，基於陸配、外配須一致對待原則，也應取消外配歸化時具備財產證明之要件，以破除對跨國婚姻貧窮者之歧視，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五款規定，大陸配偶定居時須備條件包括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慮，該款於前次修法已取消，大陸配偶自99年8月起申請定居，已免附財產證明。\n二、外籍配偶為本國公民之配偶，經過一定期間合法居留事實後，尚須經過「基本語言能力與權利義務常識」、「相當財產證明」、「無犯罪記錄」以及「放棄原母國籍」等要件，才得以歸化我國公民，受基本權益之保障。惟「相當財產證明」一項，實有歧視跨國婚姻貧窮者之概念，更否定了外籍配偶生養子女，家庭照顧與家務勞動之正面付出，東南亞外籍配偶移民團體雖經多次爭取，內政主管機關仍無法取消，基於陸配、外配須一致對待原則，外籍配偶理應享有取消相當財產證明之法律地位。\n三、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但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外籍配偶，其獨立負擔家計或照養公婆子女，經濟壓力沉重，雖可依法繼續居留台灣，但須適用較為嚴格的一般歸化。基於考量其家庭團聚及弱勢保護原則，不宜因為婚姻關係消滅，而使他們的歸化階段受到差別待遇。","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n\n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5-05-20-修正:4","說明":"一、大陸配偶定居之財力證明規範已於兩岸條例前次修法時取消，大陸配偶自99年8月起申請定居，已免附財產證明，基於陸配、外配應一致對待原則，爰將第一項第一款刪除，第二、三、四款變更款次；增列第二、三項。\n\n二、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但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應納入特殊歸化對象。","修正":"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亦得申請歸化。\n前項情形，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之中華民國國民配偶死亡，或離婚後對中華民國國民之未成年親身子女行使權利義務者，亦適用前項規定。\n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