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正二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1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正二等18人「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3070200500"}],"提案人":["廖國棟","林明溱"],"連署人":["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鄭汝芬","翁重鈞","吳育仁","蘇清泉","蔡錦隆","簡東明","張嘉郡","許忠信","孔文吉","江惠貞","李桐豪","邱志偉","廖正井","陳鎮湘","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18"]}],"mtime":"2024-01-19T04:14: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3239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13239","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林明溱等19人，鑒於我國是高度仰賴進口能源的國家，石油進口依存度高達99%以上，儲備安全存油有其必要性，考量國家整體資源的充分運用，檢討業者代儲政府儲油的油槽調度現況，以及落實偏鄉使用油、氣的權益，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制定施行，歷經三次修正迄今已逾十年，我國石油安全存量儲備管理機制已趨成熟，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政府儲存石油安全之機制，於實務執行上，除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存之法定安全存量外，就政府應儲存三十日之安全存量，基於考量國家整體資源充分運用及低度影響業者正常調度情形下，係採「記帳式儲油」之方式，將政府安全存量儲油全數儲存於石油煉製業者之油槽。除能利用業者之既有技術維持油品品質及油槽安全外，油品可配合業者調度流通，避免油品品質惡化，降低政府儲油效益，並藉由專業人士執行相關油槽之管理、營運及操控，以順利執行政府儲油；另於緊急時期亦可藉由其管線及通路釋出油品，使油品順利輸送至最終消費端，以發揮政府儲油之效益。\n民國100年4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經濟部特別收入基金時，作出一決議，針對石油基金年年支付高額之租金執行政府安全儲油計畫，截至98年底止，累計支付89億餘元的油槽代儲租金費用，經費負擔甚為龐大。針對儲油計畫的審議及考核，需邀請台塑石化、台灣中油兩家石油業者參與，該兩家業者又是石油基金之主要補貼對象，每年都接受鉅額的補助，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衝突迴避等問題，爰此作出決議案，要求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n另參考外國相關作法，並考量現行記帳式儲油除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外，其管理及釋油皆由業者執行，若將現行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政府合計應儲存九十日之石油安全存量，整合由業者儲存，除可增加業者油槽調度彈性外，對於政府因此所減免之儲油費用、釋油演練及查核等行政作業成本。\n對於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因此所增加安全存量之儲油，考量業者油槽、資金及預算編列之時程，將給予一年之緩衝期；於一年緩衝期屆滿後，自第二年起分三年提高業者之安全存量。此外，於此三年期間，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尚無法儲存至九十日之法定安全存量，就其不足九十日安全存量部分，仍由政府運用石油基金儲存，以確保國家整體需求之石油安全存量。\n許多非山地鄉的偏遠地區，其石油設施並不充足，甚至落後於某些接近市區的山地鄉，為使偏遠地區能夠使用合理價格油氣之權益，落實偏鄉正義。爰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n\n前項安全存量，其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五萬公秉；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一萬公秉。\n\n政府應運用石油基金儲存石油；其儲存量，依前一年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之三十日需要量計算。\n第一項實際應儲備之安全存量及計算方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7-12-21-修正:29","說明":"民國100年4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經濟部特別收入基金時，作出一決議，針對石油基金年年支付高額之租金執行政府安全儲油計畫，截至98年底止，累計支付89億餘元的油槽代儲租金費用，經費負擔甚為龐大。針對儲油計畫的審議及考核，需邀請台塑石化、台灣中油兩家石油業者參與，該兩家業者又是石油基金之主要補貼對象，每年都接受鉅額的補助，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衝突迴避等問題，爰此作出決議案，要求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修正":"第二十四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日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九十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日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四十日之安全存量。\n\n前項安全存量，其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五萬公秉；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一萬公秉。\n\n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就第一項所定九十日及四十日之安全存量，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應於三年內逐年儲存不低於七十日、八十日、九十日之石油安全存量及三十日、三十五日、四十日之液化石油氣安全存量。\n前項所定三年逐年提高安全存量期間，國內不足九十日之石油安全存量及四十日之液化石油氣安全存量所衍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運用石油基金支應。\n第一項實際應儲備之安全存量及計算方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n\n一、政府安全儲油。\n\n二、山地鄉與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n\n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n\n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n\n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及推廣。\n\n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n\n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7-12-21-修正:42","說明":"一、為使偏遠地區能夠使用合理價格油氣之權益，落實偏鄉正義。\n\n二、許多非山地鄉的偏遠地區，其石油設施並不充足，甚至落後於某些接近市區的山地鄉，為落實偏鄉正義，爰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修正":"第三十六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n\n一、政府安全儲油。\n\n二、偏遠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n\n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n\n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n\n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及推廣。\n\n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n\n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