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3人","議案名稱":"「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1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2人擬具「大眾捷運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33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1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2人「大眾捷運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2100"}],"提案人":["李昆澤","陳其邁","邱志偉","潘孟安","吳育仁","許智傑","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李俊俋","陳唐山","楊曜","陳亭妃","葉宜津","林淑芬","蕭美琴","田秋堇","趙天麟","邱文彥","李應元","薛凌","陳歐珀","姚文智","紀國棟","李桐豪","林正二","許忠信","魏明谷","陳明文","吳宜臻","林岱樺","呂玉玲","尤美女","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3-1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13"]}],"mtime":"2024-01-19T04:17: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3245號","laws":["02033"],"提案編號":"1429委13245","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陳其邁、邱志偉、潘孟安、吳育仁、許智傑、何欣純等33人，有鑒於現行大眾捷運法限制民眾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之規定，較之歐美國家及國內高鐵、台鐵等大眾運輸之限制嚴苛，且捷運公司卻以行車安全為由，禁止民眾於禁止飲食區內與車廂內飲用開水，對於嬰幼兒、老年及健康情況有特殊需求之民眾尤感不便，該限制已不符合現實需求，爰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查歐美先進國家都允許乘客在搭乘捷運時進行飲食，且我國的高鐵公司與台灣鐵路管理局依現行規定並未限制旅客飲用食物與飲料，而且白開水屬於無色、無添加物的健康飲用水，並不會有破壞站體、車廂環境之虞。\n二、依目前國內台北、高雄捷運公司皆以維護站區清潔為由，限制民眾飲用白開水，相較於高鐵、台鐵等軌道運輸營運，標準不一，且民眾搭乘捷運時間甚至可達一小時以上，尤其對於嬰幼兒、老人或身體健康有特殊需求之民眾而言，並不合理，甚至可能會造成身體、生命的傷害。\n三、爰此，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修正草案，在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放寬白開水飲用的限制，以符合民眾身體需求。","對照表":[{"law_id":"02033","law_name":"大眾捷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n\n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n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n\n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n\n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n\n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n\n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n\n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law_content_id":"02033:02033:2004-04-27-修正:66","說明":"一、依據菸害防制法已有捷運系統禁止吸菸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第九款有關禁菸之規定。\n\n二、白開水屬於無色、無添加物的健康飲用水，並不會有破壞站體、車廂環境之虞，基於民眾健康之基本需求，放寬白開水飲用之規定。","修正":"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n\n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n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n\n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n\n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n\n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n\n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n\n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但飲用白開水不在此限；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