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魏明谷等 2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魏明谷等 26人及委員高志鵬等24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500"}],"提案人":["魏明谷","葉宜津","劉櫂豪","何欣純","蔡其昌","吳育仁","李昆澤"],"連署人":["吳秉叡","蘇震清","段宜康","林淑芬","尤美女","吳宜臻","翁重鈞","鄭汝芬","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呂學樟","蘇清泉","張嘉郡","黃文玲","林正二","許忠信","廖正井","邱志偉","姚文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3-2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11"]},{"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mtime":"2024-01-19T04:16: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3-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24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3247","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葉宜津、劉櫂豪、何欣純、蔡其昌、吳育仁、李昆澤等26人，有鑑於駕駛人行車時未隨身攜帶行車執照、駕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此舉並無明確影響交通公共安全。且為因應道路運輸證件電子化時代來臨，執法人員可輕易查詢車籍、駕駛人資料，未隨身攜帶上述證件業已不具可罰性。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並無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之可能性，此舉存為行政便利性，並無可罰性。\n二、現行法令並無明確指出行車時攜帶行車執照、駕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能有效證明駕駛人完全熟悉交通法令與規則。\n三、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將逐漸電子化，執法人員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為行政便利性存在之處罰條文業已無存在必要。","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n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n\n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n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9","說明":"一、刪除第二款，第三款改列第二款。\n\n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並無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n\n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現行條文第二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修正":"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n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n\n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現行":"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n\n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n\n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n\n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2","說明":"一、刪除第三款。\n\n二、現行法令並無明確指出行車時攜帶行車執照、駕照、拖車使用正或預備引擎使用證能有效證明駕駛人完全熟悉交通法令與規則。\n\n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現行條文第三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修正":"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n\n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n\n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