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3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世嘉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2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billNo":"1010509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05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3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600"}],"提案人":["江惠貞","楊瓊瓔"],"連署人":["蔡正元","呂玉玲","羅明才","盧秀燕","張嘉郡","李桐豪","鄭天財 Sra Kacaw","翁重鈞","吳育仁","蔡錦隆","詹凱臣","林正二","廖正井","楊應雄","王惠美","蘇清泉","林明溱","丁守中","陳鎮湘","徐少萍","孫大千","楊玉欣","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09"]}],"mtime":"2024-01-19T04:14: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3249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3249","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楊瓊瓔等25人，有鑑於本國有食品必須標示其內容物之規定，但無統一規定的單位標準可能造成民眾的誤解。爰此，為減少民眾誤解之情事，本席提案修正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內容物必須以主管機關統一的單位標準標示，使民眾能夠更瞭解食品的內容物含量多寡，爰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在我國的民眾，知識越來越普及化，大家對於熱量或其他物質不要過量的攝取，已有一定的共識，但在食品的標示上，廠商常常以「容量障眼」的手法，來玩數字遊戲，縱使並非有故意要誤導消費者之意思，但也容易遭到消費者誤解。\n二、以近來新聞所報導的保久乳的高鈣含量為例，政府明訂，只要每百毫升鈣含量超過120毫克，就可以在包裝印上「高鈣」標示，但發現廠商有的以「每百」毫升幫基礎，又有以「每兩百」毫升來換算，甚至還有其他單位的出現，使消費者產生疑慮，在買東西之前是否還必須要做一道道的數學單位換算，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資訊？\n三、政府要求廠商標示其內容物的意旨是希望民眾能夠在購買商品時，能夠得到正確的商品資訊，若不加以統一其標示單位及容量換算，縱使消費者有能力去換算辨別，但若一時不察就有可能受到商品標示的誤導，消費者知的權利就會受損，故主管機關應訂出統一的標準，例如以毫升或公克為單位統一標準，容量換算也要統一以一定容量為標準，不應再出現有不同的換算容量，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民眾消費權益。","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n\n三、食品添加物名稱。\n\n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n\n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21","說明":"為保護民眾購買物品知道商品資訊的權利，政府除了要求廠商標示內容物含量之外，還必須確保民眾能夠正確的得到商品資訊，不會受到廠商標示不統一的誤導。\n\n政府要求廠商標示其內容物的意旨是希望民眾能夠在購買商品時，能夠得到正確的商品資訊，若不加以統一其標示單位及容量換算，縱使消費者有能力去換算辨別，但若一時不察就有可能受到商品標示的誤導，故主管機關應訂出統一的標準，例如以毫升或公克為單位統一標準，容量換算也要統一以一定容量為標準，不應再出現有不同的換算容量，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民眾消費權益。","修正":"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標明的換算容量及單位必須依主管機關統一之標準標示。\n三、食品添加物名稱。\n\n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n\n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