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1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慶華","黃偉哲"],"連署人":["林明溱","徐耀昌","徐欣瑩","蘇震清","簡東明","蔡其昌","張慶忠","林滄敏","廖正井","黃志雄","楊瓊瓔","潘維剛","顏清標","廖國棟","王惠美","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1"}],"mtime":"2024-01-19T04:17: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5-06-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3250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3250","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黃偉哲等18人，鑑於98年4月29日新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時，未併同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條文，導致適用法條時出現條次順序的問題，爰提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處所指之「前條」係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然98年4月29日民法修正時增加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但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文字卻未併同修正。\n二、為解決此立法疏漏，擬提案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修正為「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以明確應適用之條文依據。","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說明":"本條所指之「前條」係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然98年4月29日新增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時，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文字卻未一併修正，對此立法疏漏應予修正。","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