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0人","議案名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5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慶華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2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5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8070200200"}],"提案人":["李慶華"],"連署人":["林明溱","林滄敏","王惠美","廖正井","孔文吉","蔡其昌","徐欣瑩","徐耀昌","簡東明","潘維剛","廖國棟","蘇震清","楊瓊瓔","黃志雄","賴士葆","陳明文","黃偉哲","張慶忠","顏清標"],"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21"]}],"mtime":"2024-01-19T04:17: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5-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759號委員提案第13252號","laws":["02708"],"提案編號":"759委13252","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0人，針對日本福島核子災變事件引發世人對於核子安全的重視，尤其我國目前已有三座運轉中以及一座施工中的核電廠，對於地狹人稠的我國而言，所要承受核子風險性極高。因核電廠輻射塵擴散範圍廣大且難以控制，導致撤離距離難以判定。鑑於電廠周遭輻射強度可能危害人體，日本政府已發出命令要求電廠方圓20公里內的居民全數撤離，方圓30公里圈內的居民應避免外出。又據報導前來救災的雷根號航母，已駛離距核電廠300公里遠，美國國務院已指示駐日外交人員和部隊的家眷撤離到核電廠80公里外的地方。顯見我國現有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其施行細則，現行規定5公里的核事故撤離範圍不夠，參考日本實際疏散範圍到20公里，因此，我國對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實有檢討之必要，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提案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708","law_nam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n\n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n\n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law_content_id":"02708:02708:2003-12-09-制定:16","說明":"一、參考日本實際疏散範圍20公里，第一項明訂核子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以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為中心，其半徑不得小於二十公里。\n\n二、第二項增訂要求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民眾緊急逃生路線，並設置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衛生醫療院所、收容場所及設備，以保障核子設施所在地及鄰近區域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n\n三、第三項明定必要衛生醫療院所、收容場所及設備之設置，應以村（里）行政區域為設置基礎，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修正":"第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半徑不得小於二十公里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n\n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及緊急逃生路線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衛生醫療院所、收容場所及設備。\n\n前項必要衛生醫療院所、收容場所及設備之設置，應以村（里）行政區域為設置基礎，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