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5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7/LCEWA01_080107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7/LCEWA01_080107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林國正","吳育仁","丁守中"],"連署人":["林滄敏","吳育昇","顏清標","呂玉玲","呂學樟","林明溱","翁重鈞","孔文吉","詹凱臣","林正二","陳碧涵","徐耀昌","許忠信","陳鎮湘","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會期":"08-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13","2012-04-17"],"會議代碼":"院會-8-1-7"}],"mtime":"2024-01-19T04:13: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13","last_time":"2012-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7","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25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256","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林國正、吳育仁、丁守中等19人，鑑於政府長期將勞保基金投入股市，甚至淪為政治護盤工具，當股市發生虧損嚴重時，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勞工保險基金之實務運作，乃依法由勞保局依其專業判斷規劃，須經勞工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惟目前勞工監理委員會之勞工席次代表僅為四分之一，使勞工無法具有實質決策權。爰建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增列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勞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人數之二分之一，徹底落實由勞工團體監督勞保基金之用途，落實監督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n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95-02-23-修正:7","說明":"一、勞工保險基金之運作，依法由勞保局依其專業規劃之，但仍須經勞工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惟目前勞工監理委員會之勞工席次代表僅為四分之一，無法讓勞工團體具有充分的決策權，容易淪為橡皮圖章，徒具形式。\n\n二、為保障勞工權益，落實勞工監督管理勞工保險基金，以符合產業民主的世界潮流，爰增列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設置，勞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人數二分之一。","修正":"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惟其勞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人數之二分之一。\n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5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