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mtime":"2024-01-19T04:09: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700號委員提案第13263號","laws":["01249"],"提案編號":"1700委13263","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規定缺乏明確性，導致國內各工程主辦機關不重視各種新興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之共同管道施作，以致開發後共同管道建設推動更加困難，且經費龐大。復以道路經常遭各事業機構挖掘施工、修補，且因道路上人、手孔蓋遍佈，路面坑坑疤疤，凹凸不平，車禍意外事故頻傳，且因舉證困難，國家賠償大都求償無門，致引發民怨。爰擬具「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共同管道之施作規定明確化，並增定罰則，以切實加強共同管道之施作，維護國民行車安全及市容改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早年政府之公共工程建設缺乏整體管路地下化的概念，部分路段因後來各種類事業單位之需要而重複開挖，使道路出現坑坑洞洞，再加上遍佈之人、手孔蓋，不但影響市容美觀，更危及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因道路不平之車禍造成民眾傷亡，時有所聞。雖有國家賠償之制度，然因舉證困難，民眾亦難獲得適當救濟，民怨沸騰。造成道路不平整的原因，除了各類事業單位重複開挖之外，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2008年調查，全台北市人、手孔蓋近28萬個。又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估計，全台灣人、手孔蓋總數約200萬個左右。如此密集的人、手孔蓋，則再多的「路平專案」也無法解決道路不平的問題。政府與其捨本逐末，年年花大錢以「路平專案」粉飾太平，還不如將錢用在建設「共同管道」，以謀求長治久安之道。\n二、共同管道之興建具有減少交通事故與車輛擁塞、節省路面修護及管線維修費等經濟效益。或謂在新興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開工之時，將共同管道之基礎建設一併施作所費不貲，但如待社區開發完成後再行施作共同管道，其經費更將增加數倍至十倍。故共同管道工程所需費用相較於新興開發地區之總工程造價乃屬微數，且共同管道建設一次到位，符合政府整體建設理念，世界各先進國家均積極於都市建設中推動。以台北市政府於東西向市民大道下方所施作之共同管道為例，該道路自民國89年完工以來即未曾受理過道路挖掘，可見其在道路平整，交通順暢及市容景觀上，效益十分顯著，實值得參考。\n三、我國於民國89年6月公布施行共同管道法，惟因第十一條中對於各種新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部分，僅規定「優先」施作共同管道，明顯不夠明確，使得工程主辦機關，往往因疏於與管線單位協調，導致共同管道建設推動緩慢，成效不彰。據統計，目前為止全台僅完成26處共同管道建設，實亟待修法改善。爰擬具「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及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共同管道之施作規定明確化，於第十一條中增訂「之實施區域範圍內，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上者」等文字，期能一勞永逸，切實執行共同管道之施作，以維護國民行車安全及市容改善。（修正第十一條）\n四、為促使工程主辦機關能積極辦理各種新興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部分之共同管道施作，爰於本法增訂罰則規定。（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249","law_name":"共同管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law_content_id":"01249:01249:2000-05-30-制定:13","說明":"現行法第十一條中對於各種新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部分，僅規定「優先」施作共同管道，明顯不夠明確，使工程主辦機關，往往因疏於與管線單位協調，導致共同管道建設推動緩慢。爰於本條增訂「之實施區域範圍內，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上者」等文字，將共同管道之施作標的明確化，期能一勞永逸，切實執行共同管道之施作，以維護國民行車安全及市容改善。","修正":"第十一條　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之實施區域範圍內，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上者，應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促使工程主辦機關能積極辦理各種新興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部分之共同管道施作，爰增訂罰則規定。","修正":"第二十八條之一　工程主辦機關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施作共同管道者，處其該共同管道總工程造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