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3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0900"}],"提案人":["吳育昇","楊瓊瓔"],"連署人":["林德福","江惠貞","張嘉郡","翁重鈞","詹凱臣","徐耀昌","盧嘉辰","王惠美","蘇清泉","吳育仁","陳碧涵","陳學聖","羅明才","林正二","簡東明","馬文君","孔文吉","盧秀燕","廖國棟","李貴敏","呂學樟","林佳龍","魏明谷","紀國棟","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蔡正元","陳鎮湘","徐少萍","江啟臣","鄭汝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4"]}],"mtime":"2024-01-19T04:09: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265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3265","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楊瓊瓔等33人，有鑑於選舉公報是政府所印製發送供選民參考的候選人各項資訊，而政見內容則主要是告訴選民，若候選人能當選，在未來任期內，所主要推動的政策與主張。在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報上都印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總統選舉是主導國家未來四年走向，影響國際關係能否穩定，與國內各項重大施政方針，是何等重要之事！唯獨，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卻獨漏政見資訊，選民因此喪失獲知候選人政見的重要管道之一。為使公民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政見有基本知的權利，爰擬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席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反映，平常因工作繁忙，無法按時收看中選會所舉辦的總統、副總統公辦政見電視發表會。民眾在選前最後一晚參閱選舉公報，想瞭解總統候選人的未來治國方向，卻發現公報上有候選人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政黨、學歷、經歷，唯獨沒有刊登總統、副總統政見，實在無法讓人快速知悉各總統候選人主要訴求。\n二、為使公民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政見有基本知的權利，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公報除了應刊登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之外，也應刊登政見。此外，政見內容若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n\n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2","說明":"總統選舉是主導國家未來四年走向，影響國際關係能否穩定，與國內各項重大施政方針，是何等重要之事！唯獨，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卻獨漏政見資訊，選民因此喪失獲知候選人政見的重要管道之一。為使公民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政見有基本知的權利，爰擬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修正":"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前項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同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