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09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廷升等18人","議案名稱":"「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廷升","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曾巨威","馬文君","林明溱","張嘉郡","孔文吉","陳淑慧","蔡正元","邱文彥","詹凱臣","陳碧涵","羅明才","陳根德","陳鎮湘","吳育仁","紀國棟","張慶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6"}],"mtime":"2024-01-19T04:10: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281號委員提案第13268號","laws":["01258"],"提案編號":"1281委13268","案由":"本院委員王廷升、鄭天財等18人，有鑑於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已於100年6月2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然而本法生效迄今長達9個多月，花東民眾仍不知這些錢用於何處，對生活有何幫助，尤其對政府落實照顧花東民眾之美意依舊無感，顯見本法生效後於實際推動結果仍有一些不盡完善之處。故為真正落實花東地區之發展、改善花東地區居民生活品質，特提出「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四條條文：原條文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主要任務項目，至於如何落實監督管理相關計畫之推動與進行則法無明文，似嫌不足。為使本條例所擬定之各項計畫，有一權責監管機構，特修法提議行政院應成立「推動花東地區發展與建設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或指定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推派代表組成，擬定相關計畫並定期檢討本條例之執行情況及相關事宜。\n二、增訂第六條之一：長期以來，花蓮中南部地區民眾因狹長地形之限制，如生重病往北部之花蓮市區急救，路程至少就需一百公里，往往來不及到達醫院人就往生，造成天人永隔之人倫悲劇經常發生，凸顯花蓮地區醫療資源之貧乏，問題非常嚴重，因此行政院應優先勻支花東地區發展基金規劃設置南區醫療中心，杜絕人命不及急救之悲劇一再發生，此外，由於東、西部區域發展嚴重失衡，東部居民生活品質與各項重要指標如就業、收入、平均壽命、醫療、產業發展與社會福利等大幅落後西部地區，為減輕東部地區民眾負擔，爰修法增訂花東地區設籍逾三年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有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於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以拉近東西部居民之生活水平，平衡區域均衡發展。\n三、修正第九條條文：輔導花東地區人民能優先就業，是花東地區人民引頸期盼也是當務之急，行政院應儘速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花蓮設置「專業之職業訓練中心」，落實推動在地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以玆依循。\n四、修正第十條條文：原條文僅規定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之書籍費，予以補助；惟除書籍費外，花東地區弱勢家庭比例，在全國也是名列前茅，為平衡區域發展，基於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的教育理念，提案增訂補助花東地區學童營養午餐費及學雜費之法源依據，一來可讓學童安心就學，二來亦可舒緩地方政府之財政壓力。\n五、修正第十一條條文：長期以來花東地區之交通建設遠落後於西部地區，無論本地人要到北部就學、就醫，或是外地工作的年輕人要返鄉探親，甚至於農漁牧產品要輸往北部銷售，在公路必須受限於破碎不堪且唯一對外聯繫之蘇花公路路況，在鐵路則須仰賴擁擠與飽和之北迴鐵路，對花東地區居民而言，實在是非常不公平，其中辛酸遠非西部居民所能體會。為實際減輕花東居民以及農民生產成本之負擔，除應比照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讓設籍花東地區居民，搭乘相關運輸工具享有優惠外，主管機關亦應補貼本地區輸往外地之農產品運輸費用，爰此特提案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n六、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東部因地處偏遠，且幅員廣闊，長期以來缺乏全面性及整體性的交通建設規劃與推動，為均衡區域發展，落實愛台12項建設「全島便捷交通網」，政府應藉由本條例之頒布施行，擴大東部整體公共交通建設，爰此增訂本條作為興建花東地區快速道路之立法法源。","對照表":[{"law_id":"01258","law_nam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n\n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n\n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4","說明":"原條文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主要任務項目，至於如何落實監督管理相關計畫之推動與進行則法無明文，似嫌不足。為使本條例所擬定之各項計畫，有一權責監管機構，特修法提議行政院應成立「推動花東地區發展與建設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或指定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推派代表組成，擬定相關計畫並定期檢討本條例之執行情況及相關事宜。","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n\n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二年檢討一次。\n\n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n\n為推動花東地區之發展，落實本條例所擬定之各項計畫，行政院應成立「推動花東地區發展與建設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或指定副院長擔任召集人，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推派代表組成，擬定相關計畫並定期檢討本條例之執行情況及相關事宜，其組成人數及運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長期以來，花蓮中南部地區民眾因狹長地形之限制，如生重病往北部之花蓮市區急救，路程至少就需一百公里，往往來不及到達醫院人就往生，造成天人永隔之人倫悲劇經常發生，凸顯花蓮地區醫療資源之貧乏，問題非常嚴重，因此行政院應優先勻支花東地區發展基金規劃設置南區醫療中心，杜絕人命不及急救之悲劇一再發生，此外，由於東、西部區域發展嚴重失衡，東部居民生活品質與各項重要指標如就業、收入、平均壽命、醫療、產業發展與社會福利等大幅落後西部地區，為減輕東部地區民眾負擔，爰修法增訂花東地區設籍逾三年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有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於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以拉近東西部居民之生活水平，平衡區域均衡發展。","修正":"第六條之一　行政院應於花蓮縣設置南區醫療中心，相關經費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項下勻支，其組織及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為減輕設籍花東地區居民生活負擔，凡於花東地區設籍逾三年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有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n\n前項補貼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9","說明":"輔導花東地區人民能優先就業，是花東地區人民引頸期盼也是當務之急，行政院應儘速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花蓮設置「專業之職業訓練中心」，落實推動在地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以玆依循。","修正":"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n\n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依前項之規定，於本法完成修正後一年內規劃成立東部地區職業訓練局，以促進就業機會。"},{"現行":"第十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n\n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10","說明":"原條文僅規定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之書籍費，予以補助；惟除書籍費外，花東地區弱勢家庭比例，在全國也是名列前茅，為平衡區域發展，基於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的教育理念，提案增訂補助花東地區學童營養午餐費及學雜費之法源依據，一來可讓學童安心就學，二來亦可舒緩地方政府之財政壓力。","修正":"第十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營養午餐費及學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n\n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n\n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11","說明":"長期以來花東地區之交通建設遠落後於西部地區，無論本地人要到北部就學、就醫，或是外地工作的年輕人要返鄉探親，甚至於農漁牧產品要輸往北部銷售，在公路必須受限於破碎不堪且唯一對外聯繫之蘇花公路路況，在鐵路則須仰賴擁擠與飽和之北迴鐵路，對花東地區居民而言，實在是非常不公平，其中辛酸遠非西部居民所能體會。為實際減輕花東居民以及農民生產成本之負擔，除應比照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讓設籍花東地區居民，搭乘相關運輸工具享有優惠外，主管機關亦應補貼本地區輸往外地之農產品運輸費用，爰此特提案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n\n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n\n為減輕花東地區居民往返住居地以及農漁牧產品運輸之不便，於花東地區對外交通建設未完成改善前，所搭乘鐵路、公路及航空之運輸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n\n前項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東部因地處偏遠，且幅員廣闊，長期以來缺乏全面性及整體性的交通建設規劃與推動，為均衡區域發展，落實愛台12項建設「全島便捷交通網」，政府應藉由本條例之頒布施行，擴大東部整體公共交通建設，爰此增訂本條作為興建花東地區快速道路之立法法源。","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有關花東地區快速道路之興建，其經費與興建時程之規畫，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09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