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議案名稱":"「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明溱等23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蘇震清等20人分別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41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9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3人「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41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1070200300"}],"提案人":["楊瓊瓔","馬文君","丁守中","陳淑慧","林滄敏"],"連署人":["詹凱臣","鄭汝芬","廖國棟","簡東明","蘇清泉","陳學聖","林郁方","鄭天財 Sra Kacaw","黃昭順","吳育仁","王廷升","蔣乃辛","賴士葆","陳碧涵","王育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8"]}],"mtime":"2024-01-19T04:10: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293號委員提案第13271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93委13271","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馬文君、丁守中、陳淑慧、林滄敏等20人，針對全國河川區域內目前尚有許多私有土地未完成徵收，且嚴格限制土地使用，以致影響民眾財產權益甚鉅，爰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河川區域之私有土地，政府必須在五年內完成徵收作業，另在政府未徵收之前，應視私有土地之限制程度減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贈與稅及遺產稅，或得申請與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以減輕民眾負擔，俾解長年民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河川私有地加註河川區之後，就須受水利法等相關法令的限制，將使農民賴以維生的農地價格大跌，無處貸款，甚至可能喪失農保身分等權益。換言之，被編定為河川區的河川私有土地，不僅影響土地買賣，並導致建管申請困難，嚴重侵害民眾的財產權益，故政府應予徵收或合理補償。\n二、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位於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或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私有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之。然而事實上，政府卻往往因徵收面積龐大，以致主管機關並未全數徵收，造成民眾自有土地被劃入河川區後，地價大幅下跌、移轉不易，連帶影響貸款額度，影響農民生計及財產權甚鉅。\n三、面對河川區私有土地徵收補償問題，民間有多項訴求，包括(一)要求政府水利單位及相關機關務必在短期內重新檢討並縮小河川區域範圍；(二)劃入河川區的用地，主管機關應儘速且全面徵收；(三)建請政府以高攤地或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等相對價值之用地和行水區內用地「以地易地」；(四)土地未完成徵收之前，遇有買賣、贈與、繼承遺產等，應給予減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優惠措施。\n四、爰此，本席等人擬具「水利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河川區域之私有土地，政府必須在五年內完成徵收作業，另在政府未徵收之前，應視私有土地之限制程度減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贈與稅及遺產稅，或得申請與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以減輕民眾負擔，俾解長年民怨。","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law_content_id":"01941:01941:1999-06-22-修正:102","說明":"針對位於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民眾私有土地，明定五年之徵收期限，以保障其財產權。","修正":"第八十二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應於五年內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現行":"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n\n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941:01941:1999-06-22-修正:103","說明":"針對位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民眾私有土地，明定五年之徵收期限，以保障其財產權。","修正":"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應由主管機關於五年內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n\n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n\n依前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得以依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等方式，辦理用地之取得。\n\n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41:01941:1999-06-22-修正:104","說明":"一、新增本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n\n二、鑒於位於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內或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私有土地，或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土地使用限制相當嚴格，故比照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及土地減免規則相關規定，視土地限制程度減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贈與稅及遺產稅，減輕民眾沉重負擔。\n\n三、關於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n\n四、明定在不影響河川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情形，政府可依相關法令採取以地易地之公私土地交換方式辦理。\n\n五、關於土地交換之作業辦法，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財政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n\n依前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得以依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等方式，辦理用地之取得。\n\n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n\n位於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內、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私有土地，或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於政府未徵收前，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贈與稅及遺產稅。\n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第四項之私有土地亦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n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