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議案名稱":"「商業團體法第九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0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2070100200"}],"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丁守中","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潘維剛","陳淑慧","簡東明","黃昭順","吳育仁","蘇清泉","王廷升","鄭汝芬","林滄敏","蔣乃辛","賴士葆","陳碧涵","馬文君","王育敏","林郁方","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6-09"]}],"mtime":"2024-01-19T04:10: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4-06-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799號委員提案第13274號","laws":["01134"],"提案編號":"799委13274","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就台中縣市、高雄縣市、台南縣市合併升格後，原縣市人民團體將解散或再強制合併，面臨被解散、財產清算、職員選舉與聘任等問題，嚴重影響會員權益。故提案修正商業團體法第九條，增列但書「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並增列第七十四條之一，保障其他自由職業團體的權益，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商業團體法，對公會組織區域和公會名稱規定，皆以行政區域為依據；縣市合併後，原縣市人民團體將解散或再強制合併，並面臨被解散、財產清算、職員選舉與聘任等問題。\n二、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自設立以來，均已獨力經營數十年，若因縣市合併就要在一夕間強制各商業同業公會合併有其絕對困難性。\n三、雖因地制法修正讓縣市合併有了法源依據，但不代表各人民團體也必須被迫合併；中央各部會也應尊重地方人民團體自主權，考量各地方人民團體的意見與組織運作，不可為了合併而合併就決定廣大人民團體的命運。","對照表":[{"law_id":"01134","law_name":"商業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業團體法第九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law_content_id":"01134:01134:1982-12-03-全文修正:12","說明":"一、現行商業團體法，對公會組織區域和公會名稱規定，皆以行政區域為依據；縣市合併後，原縣市人民團體將解散或再強制合併，並面臨被解散、財產清算、職員選舉與聘任等問題。\n\n二、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自設立以來，均已獨力經營數十年，若因縣市合併就要在一夕間強制各商業團體合併有其絕對困難性。\n\n三、雖因地制法修正讓縣市合併有了法源依據，但不代表各人民團體也必須被迫合併；中央各部會也應尊重地方人民團體自主權，考量各地方人民團體的意見與組織運作，不可為了合併而合併就決定廣大人民團體的命運。","修正":"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本條文以保障其他自由職業團體的自主權益。","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一　自由職業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准用本法第九條有關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