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0400"}],"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王育敏","林郁方","潘維剛","吳育仁","鄭汝芬","馬文君","簡東明","蘇清泉","林滄敏","詹凱臣","廖國棟","王廷升","黃昭順","陳碧涵","陳學聖","陳淑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03"]}],"mtime":"2024-01-19T04:10: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3-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3276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3276","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有鑑於現行稽徵實務上各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租稅規劃行為認定標準不一，常有認為不合稅法意旨，並認定屬於脫法避稅行為者，調整補稅並加上逃漏稅處罰案例，對於納稅人權益保障顯有不周，有失公平性。有違納稅義務人之經濟活動自由與私法契約方式及內容選擇自由權利及法律秩序安定性。故實有導入國外租稅申報書揭露說明制度，做為調整補稅免罰之配套措施。爰提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二，藉以保障納稅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合法節稅之租稅規劃與脫法避稅之租稅規劃行為之界限，於現行實務認定並不明確，於稽徵實務上經常產生界定困難，而迭生爭議。且納稅義務人原本即有權選擇合法節稅之交易行為，倘若納稅義務人在租稅申報書或其答復說明書上，對於其租稅規畫情形，已經充分完整的揭示說明與課稅基礎的個別項目有關的事實及或法律問題，甚至以誠信的方式挑戰行政函釋的合法性，擇其見解雖與稽徵機關不同，而被調整補稅，但因其已對於有關課稅事實加以揭露開示，故應不構成違背稅法上義務的短漏報行為，自不應科處短漏報稅捐的違章罰鍰，故參照財政部97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196750與國外立法例，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二，藉以保障納稅人權益，並兼顧徵納雙方之利益均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