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議案名稱":"「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瓊瓔","吳育仁"],"連署人":["簡東明","廖國棟","陳淑慧","黃昭順","鄭汝芬","蘇清泉","林滄敏","王廷升","馬文君","林郁方","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陳碧涵","王育敏","詹凱臣","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mtime":"2024-01-19T04:10: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225號委員提案第13277號","laws":["04631"],"提案編號":"1225委13277","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吳育仁等18人，鑑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落實勞動基準法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對政府機關僱用約聘僱人員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提案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條文第三條，藉以落實政府維護全國約聘僱人員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調查全國約聘僱人員自任職機關即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按月扣繳勞保費用，然政府機關於民國八十四年之前並未相對提撥退休準備金，造成同工不同酬且退休後生活無任何保障，成為本國退休待遇最低之族群，無法保障上開人員之老年生活權益。鑑於現行聘用人事條例規定，對已任職數十年之約聘僱人員退休保障不足，為匡正過時立法意旨，使政府用人標準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之精神，「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爰提案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藉以落實政府維護全國約聘僱人員權益，並確立政府與民間共同恪守法令之準則。","對照表":[{"law_id":"04631","law_name":"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law_content_id":"04631:04631:1969-04-11-制定:3","說明":"一、修正第三條第一項，刪除定期兩字，俾以為政府彈性用人之法源依據。\n\n二、聘用任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於公法或私法契約並無相悖之處，為使政府用人及管理政策更單純，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人員外，其餘人員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更顯合宜。且聘用人員皆有依工作經驗年資而擔任相當職等之規定，即可證明聘用人員非僅辦理臨時性、定期性業務而已，且證諸目前各單位業務，實屬庚續性之業務，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已屬不定期契約，故刪除定期兩字並增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n\n三、增訂第三條第二項，依據100年9月2日銓敘部會議同意原則修訂。「上開人員其工作年資自到職日開始起算，並依舊制勞退辦法補足其應有退休金」規定，藉以保障全國約聘僱人員之老年生活權益。","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以契約進用之人員。聘用人員自聘用之日起，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n\n上開人員其工作年資自到職日開始起算，並依舊制勞退辦法補足其應有退休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