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200"}],"提案人":["盧秀燕","黃偉哲","陳碧涵","吳育仁","張嘉郡","蔡錦隆","陳歐珀","楊瓊瓔","陳淑慧"],"連署人":["賴士葆","薛凌","費鴻泰","李桐豪","翁重鈞","林國正","徐少萍","潘維剛","王惠美","陳鎮湘","盧嘉辰","陳學聖","楊應雄","孔文吉","蔣乃辛","李應元","詹凱臣","陳根德","江啟臣","吳宜臻","蘇清泉","許忠信","鄭天財 Sra Kacaw","段宜康","簡東明","呂玉玲","廖國棟","孫大千","蘇震清","紀國棟","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4:11: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328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328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黃偉哲、陳碧涵、吳育仁、張嘉郡、蔡錦隆、陳歐柏、楊瓊瓔、陳淑慧等40人，有鑒於銓敘部統計99年上半年公務員留職停薪調查報告中，公務員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高達64.87%。而勞委會於98年統計民間企業提供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竟不到39%，恢復原職比例也僅有27.9%，顯現民間企業員工申請育嬰假，較不受保障。且根據勞委會統計，民間企業勞工糾紛中，仍屬育嬰假結束後無法恢復原職為最大宗。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案」，俾利婦女職場權益之維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銓敘部99年上半年公務員留職停薪調查報告，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高達64.87%。另據勞委會統計，98年民間企業提供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不到39%，且恢復原職比例僅有27.9%。相較於公務員，民間企業員工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明顯較不受保障。\n二、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若雇主因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可拒絕申請。」因此，於最長留職停薪育嬰假兩年期限中，倘若企業主已找尋替代員工任職，根據此法可拒絕原申請員工復職，對於一般任用員工毫無復職保障，導致大多數女性員工根本不敢申請育嬰假。為避免變相遭資遣不公對待，特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以刪除。\n三、又第三十八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罰則過輕，對雇主而言繳交罰款遠低於人事支出，讓大多數雇主得以規避剝削勞工事實，剝奪女性勞工權益。因此，擬修訂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罰則，將兩條文修正合併為同一罰則標準。\n四、再者，據勞委會統計，目前民間企業勞工糾紛，仍屬育嬰假結束後無法恢復原職為最大宗。且雇主若有違法情事，當事人沒有直接申訴糾舉，勞委會亦將無從得知，政府單位也無從罰起。而一般員工為保有工作，大多也選擇息事寧人態度處理。爰此，本席特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案」，以臻職場性別平權立法美意。","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1","說明":"由於最長留職停薪育嬰假兩年期限中，倘若企業主已找尋替代員工任職，根據此法可拒絕原申請員工復職，對於一般任用員工毫無復職保障，導致大多數女性員工根本不敢申請育嬰假。為避免變相遭資遣不公對待，特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以刪除。","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5","說明":"因此罰則過輕，對雇主而言，繳交罰款遠低於人事支出，讓大多數雇主得以規避剝削勞工事實，剝奪女性勞工權益。因此，擬修訂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罰則，將兩條文修正合併為同一罰則標準。","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6","說明":"因此罰則過輕，對雇主而言，繳交罰款遠低於人事支出，讓大多數雇主得以規避剝削勞工事實，剝奪女性勞工權益。因此，擬修訂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罰則，將兩條文修正合併為同一罰則標準。","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