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2人","議案名稱":"「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惠貞等17人擬具「民法第八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18人擬具「民法第八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2人擬具「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2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7人「民法第八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18人「民法第八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0200"}],"提案人":["吳育昇","蘇清泉","張嘉郡","楊玉欣","林明溱"],"連署人":["吳育仁","邱文彥","李桐豪","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盧秀燕","翁重鈞","陳鎮湘","徐少萍","楊應雄","蔡正元","紀國棟","呂學樟","呂玉玲","林正二","林國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8-1-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1-36-18"}],"mtime":"2024-01-19T04:11: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3288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3288","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蘇清泉、張嘉郡、楊玉欣、林明溱等22人，鑒於近日屢屢傳出有拾得人循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索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若遺失物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所有，往往導致該類有受領權之人生活上之困擾，嚴重者恐造成生活無依，影響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生計，形同法律欺負弱勢，爰擬具修訂「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有受領權之人為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拾得人不得主張報酬請求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四項明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希望鼓勵民眾能夠拾金不昧，物歸原主。\n二、但隨著社會變遷，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校品德教育不易落實，家庭教育功能式微，民眾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之情形屢屢發生。\n三、為避免「社會救助法」所扶助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者等弱勢民眾，因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而造成生活困頓無依，爰擬具修訂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有受領權之人為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拾得人不得主張報酬請求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n\n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n\n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說明":"新增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以避免社會救助法所稱對象與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民眾，因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而造成生活困頓無依。","修正":"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n\n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n\n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n\n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