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議案名稱":"「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4/LCEWA01_080214_002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4/LCEWA01_080214_002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貴敏","陳碧涵"],"連署人":["羅淑蕾","李桐豪","張曉風","詹凱臣","蔣乃辛","邱文彥","陳鎮湘","吳育仁","楊玉欣","王進士","蔡正元","廖國棟","潘維剛","江啟臣","徐少萍","王育敏","呂學樟","呂玉玲","徐耀昌","江惠貞","馬文君","林明溱","廖正井","羅明才","翁重鈞"],"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21","2012-12-25"],"會議代碼":"院會-8-2-14"},{"會期":"08-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2-28"],"會議代碼":"院會-8-2-15"},{"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3-01-04","2013-01-08"],"會議代碼":"院會-8-2-16"},{"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3:08: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2,"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3297號","laws":["01967"],"提案編號":"618委1329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陳碧涵等27人，鑑於我國營業秘密法無法有效防堵不當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且為創造企業安心研發之環境，並避免企業間之商業間諜行為，爰提案增訂「營業秘密法第十條之一」，就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課予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WTO架構下制定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會員國應對營業秘密提供有效之保護，以對付不公平競爭行為。我國制定營業秘密法時，主要參酌美國經濟間諜法（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與德國、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之規定；惟美、德、日等國對營業秘密皆設有刑事之保護，我國營業秘密法卻僅有民事賠償責任，保護似有不周。\n二、關於侵害營業秘密之刑責，目前係依各案援引適用刑法相關規範。舉例而言，對於侵害電磁紀錄之營業秘密，實務上多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處理。惟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適用前提為「無權侵入」系統，導致離職員工洩漏前雇主之營業秘密者未必成罪，而不足保障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合法權益。\n三、鑒於現行法制未提供營業秘密有效之保護，爰擬增訂營業秘密法第十條之一，以創造企業安心研發之環境，並避免企業惡性競爭或商業間諜行為。","對照表":[{"law_id":"01967","law_name":"營業秘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就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我國並無直接相對應的刑事處罰條文，以致無法有效協助企業保護營業秘密。\n\n三、參酌美國經濟間諜法與德國、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之規定，針對違反本法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增訂刑責。\n\n四、由於營業秘密往往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為避免民、刑事責任無法有效消弭違法誘因，故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作彈性調整。\n\n五、為避免公權力不當介入商業行為，故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增訂":"第十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侵害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行為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超過第一項罰金上限者，以其不法利益作為罰金上限，不受第一項之限制。\n\n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