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2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李昆澤","李應元","葉宜津","林淑芬","蕭美琴","許添財","羅淑蕾","吳宜臻","田秋堇","劉建國","許忠信","魏明谷","黃文玲","陳歐珀","林世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4:11: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30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301","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鑒於勞動基準法自中華民國（下同）73年起實施至今已逾25年，對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動條件係屬法定保障勞工之最低勞動條件已為國人所周知之事。惟雇主惡意違反或刻意規避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情事仍層出不窮，為導正雇主違法風氣，除罰鍰之外實有進一步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之必要。爰此：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條文修正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0年6月29日總統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增訂第三項：「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明文授權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有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列舉條文之雇主名單之權。惟該條項僅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故要否公布名單完全取決於主管機關裁量，縱令雇主反覆違法或違法情節重大，只要主管機關不主動公布名單，外界亦無從共同監督違法雇主有無確實改善勞工之勞動條件。\n二、以工時為例，即使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明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惟近年來我們看到的是勞工工時過長、勞工過勞的現象從新竹科學園區的工程師、幼教老師到護理人員等各界抗議聲浪此起彼落，再依據勞委會100年3月對「勞工最近一年一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情形」之統計，違法加班的情況高達26.75%。若細看職業別與行業別及企業規模，在職業別方面，計有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專業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等違法加班的情況均高於平均值26.75%，其中又以專業人員違法加班之情況竟高達50.59%，幾近平均值的兩倍；行業別方面，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製造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等甚至超過違法加班之人超過33%。再以企業規模來看，企業規模越大違法加班情況越嚴重，員工人數超過500人以上之企業，甚至違法加班情況高達38.30%。\n三、惟對照上開違法加班之嚴重情況，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主動公布之違法雇主名單卻寥寥可數。目前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科學園區管理處等共30個地方主管機關，只有9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布74家違法雇主（包括基隆市3家、台北市31家、新北市12家、桃園縣10家、新竹市1家、台中市2家、嘉義市1家、台南市4家、高雄市10家。），其餘高達21個縣（市）政府、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科學園區管理處完全不曾行使過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之權限，就連過勞死事故頻傳的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亦在此之列。\n四、再查今（民國101）年3月底，勞委會公布「掃A勞動條件檢查」之結果雖指出高達三成之企業（3499家）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勞動條件，但對於外界要求公布名單一事，勞委會卻明白拒絕公布個別企業違法名單，更加突顯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得公布」之規定，不僅對主管機關完全無拘束力，更無法落實由各界監督違法雇主改善勞動條件之目的。\n五、我國勞動基準法實施已逾25年，向來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雇主均處以罰鍰，以期督促雇主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惟時至今日，勞動基準法最低勞動條件保障之落實情況卻仍相當不足，顯見僅有罰鍰之手段實不足以遏阻雇主惡意規避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實有必要加強外界之監督，是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爰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1-06-13-修正:91","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依現行條文之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項、第2項之雇主，主管機關係「得公布」違法雇主之名單，致使要否公布名單，完全取決於主管機關裁量，縱令雇主反覆違法或違法情節重大，只要主管機關不主動公布名單，外界亦無從共同監督違法雇主有無確實改善勞工之勞動條件。\n\n查該本項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實施至今，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科學園區管理處等共30個地方主管機關，高達21個地方主管機關至101年3月仍未曾使用本項規定；甚且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自行公布之勞動條件檢查結果，亦只願指出總違法企業之總數，而拒絕公布個別違法企業之名單。\n\n我國勞動基準法歷年來均以罰緩作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處罰及督促雇主之手段，惟至今的成效仍然不彰，顯見僅有罰鍰實不足以遏阻雇主惡意規避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實有增加外界監督之必要。爰此，特修正第3項之文字，課予主管機關公布違法雇主之義務。","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