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2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3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魏明谷","林佳龍","李昆澤","劉櫂豪","何欣純"],"連署人":["許忠信","邱志偉","劉建國","蘇震清","尤美女","林岱樺","李應元","廖正井","楊曜","呂玉玲","江惠貞","張嘉郡","林正二","吳育昇","黃文玲","徐少萍","吳宜臻","吳育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mtime":"2024-01-19T04:10: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3307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13307","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林佳龍、李昆澤、劉櫂豪、何欣純等23人，鑒於全球暖化現象日益嚴重，復以高油價時代來臨，節能減碳正是政府力推之政策，然現行汽車燃料費採隨車徵收之方式，明顯已過時而不切實際，不僅未能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更有違公平付費的原則，更難以藉此鼓勵國人節約能源，節能減碳之效果。同時，對於擁有省油車輛或是較少開車上路之民眾反而造成額外之不公平負擔。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將汽車燃料費之徵收方式，由「隨車徵收」修改為「隨油徵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據汽車排氣量之級距，採「隨車徵收」方式徵收，即是以各型車之種類、用途估計每部車每年之平均耗油量，作為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依據。據此，不論每部車每年使用燃料高於或低於平均耗油量，只要是同型車輛即課徵同額費率，用油量高與用油量低的駕駛人皆擔負相同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明顯形成稅負不公平之現象，更有違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原則。\n二、徵收汽車燃料費之目的，旨在促進能源之節約使用，以目前採行之「隨車徵收」方式，非以「燃料」作為實質課徵之主體，難以有效達到能源節約使用之目的，更無法達到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n三、放眼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等，早已採行「隨油徵收」方式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多年，皆以「燃料」作為實質課徵之主體早已是世界趨勢。\n四、政府長期推廣節能減碳之政策，並宣導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以因應高油價時代及促進石油能源之節約使用。爰提案修訂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將汽車燃料使用費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以符合賦稅公平原則及節能減碳之效。","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增訂第二項：將現行汽車燃料費以「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達到抑制空汙的環保效果，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n\n二、有關「隨油徵收」之相關辦法，包括徵收方式及分配比例等，授權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2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