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2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05070301400"}],"提案人":["姚文智","李俊俋","吳育仁","何欣純"],"連署人":["呂玉玲","林佳龍","林正二","鄭天財 Sra Kacaw","陳碧涵","許忠信","李桐豪","邱志偉","李昆澤","蘇震清","林國正","黃文玲","林岱樺","段宜康","魏明谷","王育敏","陳歐珀","蘇清泉","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5"]}],"mtime":"2024-01-19T04:12: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3308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3308","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李俊俋、吳育仁、何欣純等23人，鑑於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強震，引發海嘯，造成火災與核災等毀滅性破壞，至今尚未完全平復。台灣與日本同屬天災發生頻仍之地，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等災害無時無刻威脅民眾的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災後往往需要長時間的復原與重建，災民除了生計中斷外，還要重建家園，身心壓力頗鉅。為此，政府理應提供受災地區民眾及商家必要支出之優惠措施，尤其是水、電、油及瓦斯等復原重建中最迫切需要的基本開銷應給予減免優惠，以紓解災民生活壓力，加速災後復甦。爰此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共事業收費減免一體納入災後復原重建項目，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世界銀行針對全球各國災害風險分析指出，台灣面臨2種災害風險的可能性高達9成，3種複合性災害的可能性達73%，台灣天災機率居世界之冠，災後補助機制更顯重要。\n二、2010年梅姬颱風重創宜蘭地區，復原期間災民大量用水、油、電以利沖刷淤泥，抽排積水，然政府未主動提供相關基本開銷之優惠措施，民怨四起。自來水公司在地方要求、民代爭取下，同意比照莫拉克颱風減免受災戶的水費，但部分公共事業單位堅拒減免，有失體恤之情。\n三、2009年八八風災重創台灣中、南部及東南部，政府相關單位雖有提供各項補助，包含生活扶助、房屋重建、農林漁牧之救助及紓困、稅捐減免、就學復學援助等，但水、電、瓦斯等基本的需求開銷卻沒有減免優惠。\n四、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等。","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n\n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n\n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 畫之訂定及實施。\n\n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n\n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n\n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n\n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n\n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 設施之復原重建。\n\n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 讀。\n\n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n\n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n\n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 估及處理。\n\n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n\n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n\n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　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n\n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 清除及處理。\n\n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n\n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n\n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42","說明":"一、根據世界銀行針對全球各國災害風險分析指出，台灣面臨2種災害風險的可能性高達9成，3種複合性災害的可能性達73%，台灣天災機率居世界之冠，災後補助機制更顯重要。\n\n二、2010年梅姬颱風重創宜蘭地區，復原期間災民大量用水、油、電以利沖刷淤泥，抽排積水，然政府未主動提供相關基本開銷之優惠措施，民怨四起。自來水公司在地方要求、民代爭取下，同意比照莫拉克颱風減免受災戶的水費，但部分公共事業單位堅拒減免，有失體恤之情。\n\n三、2009年八八風災重創台灣中、南部及東南部，政府相關單位雖有提供各項補助，包含生活扶助、房屋重建、農林漁牧之救助及紓困、稅捐減免、就學復學援助等，但水、電、瓦斯等基本的需求開銷卻沒有減免優惠。\n\n四、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等。","修正":"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n\n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n\n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 畫之訂定及實施。\n\n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n\n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n\n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n\n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n\n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 設施之復原重建。\n\n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n\n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n\n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n\n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 估及處理。\n\n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n\n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n\n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n\n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 清除及處理。\n\n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n\n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n\n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並針對天然災害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減免其復原重建必要的費用支出；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2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