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8/02/LCEWA01_070802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徐少萍","楊瓊瓔","吳育仁","林正二","蔡錦隆"],"連署人":["盧嘉辰","張嘉郡","簡東明","林鴻池","楊玉欣","詹凱臣","江惠貞","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楊應雄","孔文吉","盧秀燕","翁重鈞","林德福","林明溱","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4:04: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31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311","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楊瓊瓔、吳育仁、林正二、蔡錦隆等22人，鑒於我國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迄今已超過十年，國人皆已習慣週休二日之生活模式，惟勞動基準法中仍規定「雙週工時84小時」，顯示法規並無與時俱進。為落實勞工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讓廣大勞工皆得以共享經濟成長之果實，特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雙週工時84小時降低為雙週工時80小時。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在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公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後，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後，其公務人員皆已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迄今已超過十年，大部分國人皆適應週休二日之生活模式。\n二、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勞動環境卻未能與時俱進，目前公務人員與勞工全年假期相差五天，應設法拉平，以免肇生本國勞工之相對剝奪感。\n三、探究各國勞動環境，如國際勞工組織於一九三五年就提出勞工週休二日之概念，且日、韓、中等鄰國也皆早已實施，顯見本國勞工權益有待加強，在目前我國經濟、就業環境許可下，本國勞工應獲得更佳的就業環境，得以空出更多時間陪伴家人或培養勞工之休閒娛樂。\n四、綜上所述，為促進廣大勞工之權益，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將現行雙週工時84小時降低為每週工時40小時。","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一、我國在民國八十九年公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後，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後，其公務人員皆已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迄今已超過十年，大部分國人皆適應週休二日之生活模式。\n\n二、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勞動環境卻未能與時俱進，目前公務人員與勞工全年假期相差五天，應設法拉平，以免肇生本國勞工之相對剝奪感。\n\n三、探究各國勞動環境，如國際勞工組織於一九三五年就提出勞工週休二日之概念，且日、韓、中等鄰國也皆早已實施，在目前我國經濟、就業環境許可下，本國勞工應獲得更佳的就業環境，得以空出更多時間來，陪伴家人或培養自己的休閒娛樂。\n\n四、綜上所述，為促進廣大勞工之權益，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將現行雙週工時84小時降低為每週工時40小時。","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