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4人","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廖國棟","孔文吉","簡東明","高金素梅"],"連署人":["江啟臣","鄭汝芬","陳超明","林德福","黃昭順","蔣乃辛","蘇清泉","楊瓊瓔","丁守中","王廷升","潘維剛","王進士","吳育仁","吳育昇","林明溱","楊應雄","徐少萍","呂學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mtime":"2024-01-19T04:04: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13312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1331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林正二、廖國棟、孔文吉、簡東明、高金素梅等24人，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之規定，並促原住民得依「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採取森林產物，爰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於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第二條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有定義，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n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n一、獵捕野生動物。\n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n三、採取礦物、土石。\n四、利用水資源。\n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n三、「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係民國93年1月2日制定，於1月20日公布施行至今，該規定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已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不符，應予修正。爰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4-01-02-修正:18","說明":"為符合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爰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將現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修正為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修正":"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