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邱議瑩等22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2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200"}],"提案人":["林佳龍","陳亭妃","陳歐珀","姚文智","許添財","林世嘉"],"連署人":["何欣純","黃偉哲","蔡煌瑯","李俊俋","李昆澤","吳宜臻","蘇震清","吳秉叡","段宜康","趙天麟","管碧玲","蔡其昌","蕭美琴","陳節如","尤美女","鄭麗君","林淑芬","劉建國","陳唐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4"]}],"mtime":"2024-01-19T04:09: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313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3313","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陳亭妃、陳歐珀、姚文智、許添財、林世嘉等25人，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關於總統就任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是否包含連任總統存有疑義，鑑於其立法意旨應係給予新當選第一任總統熟悉政情事務的緩衝期間，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規定修正之必要，明定連任總統不受一年內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條文中並未規定不得罷免總統的保障期間，為避免政局的動盪，使新任總統在第一年執政得以不受罷免影響安穩進行執政，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立法院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所發動之罷免，不得針對就職未滿一周年的新任總統。究其立法意旨，設定此一年的「保障期間」係針對新任總統而非連任總統，因為連任總統已經有執政經驗，沒有新手上路穩定政局的考量。惟該條條文規定不明，易生爭議，應修法予以明確規定。\n二、因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七十條但書規定不明確，致使現實政府運作上會呈現憲政真空的危機。以我國總統選舉而言，原本於三月總統選舉提前到一月與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辦理，在520總統就職前，倘若現任總統在這四個月的期間內引發遭致立法院提起罷免的事由，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再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並辦理。極可能發生新總統當選日起至就任期間過長，當罷免總統案成立時，前任總統已屆滿任期，致使人民無法實現罷免現任總統的情形。\n三、倘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一年條款」不排除連任總統，而致就職未滿一年者，皆不得發動罷免案將長達一年四個月。即總統連任前以及連任後完全不受罷免的監督，此期間若連任總統公布重大民怨政策，或對國家主權做出難以回復的重大決定時，憲政制度上卻缺乏有效制衡總統的機制，非但不符合責任政治，也將使國家發展陷入危機。","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82","說明":"總統就任未滿1年不得罷免，當時的立法意旨是針對新當選第一任的總統有表現熟悉政情事務的緩衝期間，所以有一年的不得罷免的「保障時間」，不包括連任成功的總統，因為連任的總統不是新手，上路有執政經驗，應不受「一年條款」的限制，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修正之必要。","修正":"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除外。\n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