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吳育仁等27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06070201100"}],"提案人":["吳育仁","吳宜臻","江惠貞","紀國棟","王惠美","林明溱","張嘉郡","蔡錦隆","楊玉欣","蔣乃辛"],"連署人":["林正二","孔文吉","詹凱臣","簡東明","呂學樟","翁重鈞","魏明谷","陳雪生","段宜康","林國正","黃文玲","陳鎮湘","吳育昇","盧嘉辰","徐少萍","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18"}],"mtime":"2024-01-19T04:04: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5-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31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317","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吳宜臻、江惠貞、紀國棟、王惠美、林明溱、張嘉郡、蔡錦隆、楊玉欣、蔣乃辛等27人，鑒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早於1935年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反觀我國勞基法仍規定「雙週工時八十四小時」，法定工時政策落後國際76年，並比較各國法定工時及周休制度，我國不僅落後歐洲諸國（平均約38小時），也落後亞洲鄰近國家，此問題應檢討與正視。再者，自90年起實施週休二日以來，國人早已適應，現今修法落實勞工全面週休二日，實屬可行。爰此，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修訂本條第一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比照國際公約之基本勞動條件，以符合公平勞動，追求道德經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35年就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我國法定工時政策落後國際76年，不僅落後歐洲國家（如： 葡萄牙32小時、英國36小時、澳洲36小時、西班牙37小時、荷蘭38小時、比利時38小時、紐西蘭38小時、法國39小時）、也落後亞洲鄰近國家（如香港39小時、中國40小時）。\n二、目前制度上，公務員早在2001年實施每周工時40小時「周休二日」，而目前勞動基準法仍規定法定工時兩周84小時，即「隔周休二日」，法規落後現行制度。而「黃金十年」政策綱領宣示全面檢討勞工休假制度，預計將法定工時由兩周84小時減至每周40小時，一旦實施，可促使624萬以上勞工受惠。\n三、台灣勞工工時與其他國家相比確實較高，若能將工時調降到每週40小時，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勞工能多休息、從事休閒活動，也有助增加加班費收入，讓勞工共享經濟果實。調降工時可能讓微型企業受影響，但勞工權益需一步步推進，否則「台灣人實在太累了」。\n四、爰此，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修訂本條第一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比照國際公約之基本勞動條件，以符合公平勞動，追求道德經濟。\n五、附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一、鑒於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35年就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我國法定工時政策落後國際76年，不僅落後歐洲國家，落後亞洲鄰近國家。\n\n二、目前制度上，公務員早在2001年實施每周工時40小時「周休二日」，然而目前勞動基準法仍規定法定工時兩周84小時，即「隔周休二日」，法規落後現行制度。而「黃金十年」政策綱領宣示全面檢討勞工休假制度，預計將法定工時由兩周84小時減至每周40小時，一旦實施，將達624萬以上勞工受惠。\n\n三、台灣勞工工時與其他國家相比確實較高，若能將工時調降到每週40小時，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勞工能多休息、從事休閒活動，也有助增加加班費收入，讓勞工共享經濟果實。否則「台灣人實在太累了」。\n\n四、爰此，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以維護勞工權益。","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