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2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楊瓊瓔","高金素梅"],"連署人":["孔文吉","潘維剛","王廷升","廖國棟","陳超明","簡東明","林正二","楊應雄","盧秀燕","蔣乃辛","丁守中","林德福","蘇清泉","鄭汝芬","江啟臣","王進士","廖正井","陳鎮湘","吳育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15,36-1"}],"mtime":"2024-01-19T04:05: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5-0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3318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54委13318","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楊瓊瓔、高金素梅等22人，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促直轄市市長對其首長任用有自主權，並鼓勵優秀文官晉升及提高行政效率，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將原規定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一律以政務職任用規定，修正為得由直轄市市長依其政務需求，選擇以政務職任用，其餘則可依公務員任用法任命公務人員擔任。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二、惟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外，一律應以政務官任用，與縣市政府一級機關及首長得二分之一列為政務官規範不同。\n三、基於地方自治之精神，直轄市市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免，應有充分之自主權。故為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尊重直轄市市長之用人權，以提升行政效能，應准直轄市市長依其政務需求，選任政務職或優秀公務員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n四、經國家長期培養的優秀文官，本身具專業知能，熟悉行政體制，如擔任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機關之首長，可提高行政效率；但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現行規定，一律以政務官任用，恐影響優秀文官晉升意願，亦是國家損失，實應鼓勵優秀文官更上層樓，為直轄市政府貢獻己力。\n五、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尊重直轄市市長之人事自主權，鼓勵優秀文官接任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機關之首長，宜應放寬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任用之限制，故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將原規定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一律以政務職任用規定，修正為得由直轄市市長依其政務需求，選擇以政務職任用，其餘則可依公務員任用法任命公務人員擔任。\n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