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國樑等32人、委員尤美女等16人及委員吳宜臻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0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400"}],"提案人":["吳宜臻","鄭麗君","蔡其昌","陳碧涵","吳育仁"],"連署人":["邱文彥","黃偉哲","柯建銘","林正二","蘇震清","吳秉叡","徐少萍","陳節如","蔡錦隆","李桐豪","陳其邁","呂玉玲","翁重鈞","張嘉郡","蕭美琴","魏明谷","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1"}],"mtime":"2024-01-19T04:11: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31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319","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鄭麗君、蔡其昌、陳碧涵、吳育仁等22人，鑒於近年國內重大虐待兒少事件時有所聞，為嚴懲不法之人以各種手段凌虐兒少，將其刑度提高至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因刑法條文的行為係處罰凌虐行為或相類似之他法，以產生致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之實害結果為必要，實務上，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之結果的認定，於構成要件上不明確，且多數虐待行為未必造成兒少身體明顯外傷，如：言語暴力，不但妨害兒少心理健康發展，嚴重者恐引發兒少自殘，故特將原凌虐行為列舉四種行為態樣，以回應社會將兒虐行為刑罰化之期盼，同時被害人如係未滿十二歲之未成年人，提高刑罰二分之一，以彰顯我國保護兒少之精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礙幼童罪自民國二十三年制定至今已屆七十八年之久，期間因社會發展劇烈轉變，與當初本條文擬定之社會背景差距甚大。依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87號判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凌虐，係凌辱虐待之意，若偶有毆傷，而非通常社會觀念上所謂凌辱虐待之情形，只能構成傷害人身體之罪。」，而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在身體及心智發展上均仍需受保護的階段，但是卻遭行為人以慣長的手段致身體受到傷害，而單純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傷害行為論處行為人長期之凌虐而成傷的行為，如其傷害結果未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程度，則所受處罰僅得論處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不足以懲罰行為人以各種慘絕人寰的方式長期凌虐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之惡性，故特修正本條，先就最低刑度予以提高到六月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度則加重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懲不法之徒。\n二、查近年兒虐案件九十五年7,837件，一○○年17,667件，兒虐案件逐年增加，然原刑法條文的行為係處罰凌虐行為或相類似之他法，並以產生致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之實害結果為必要，然而，實務上，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之結果的認定，於構成要件上不易明確，而且多數虐待未必造成兒少身體明顯外傷，如：言語暴力，不但妨害兒少心理健康發展，嚴重者恐引發兒少自殘，然現行刑法第兩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罪無法對加害人刑罰，故特將原來凌虐行為列舉四種行為態樣，分別為對兒少造成明顯外傷；強迫兒少觀看性器官及性交、猥褻行為；怠於行使親權；施以言語暴力，等行為，並就各該行為分別應達到的結果或程度明確規範，藉此達到目前希望將兒虐行為刑罰化的要求，並回應社會之期盼。\n三、另就未滿十二歲以下未成年人，相較於十二歲以上至十六歲未成年人，在身體及心理等健康更需受到保護，故特分別將凌虐的被害人如係未滿十二歲未成年人，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彰顯我國保護兒少之精神。\n四、行為人施以凌虐、藥劑行為，被害人或因即時得到他人救助，或因被害人自助及迴避，未生實際傷害結果。惟為保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行為人未遂之行為仍有處罰之必要。但得依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減輕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n\n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說明":"一、近年兒虐事件頻傳，行為人以各種慘絕人寰之方式長期凌虐兒少，特將刑度予以提高到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最高刑度加重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參照各種凌虐兒少之態樣，明確列舉四種行為，以明確定義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發展之不法行為。\n\n三、未滿十二歲之人其身體及心理健康更需受到保護，故對加害人刑罰加重二分之一。\n\n四、新增第四項。行為人著手犯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被害人因即時得到他人救助，或因被害人自助及迴避，未生實際傷害結果。惟為保護未成年人，行為人未遂之行為仍有處罰之必要。但得依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減輕之。","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n\n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處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施以凌虐、藥劑而產生傷害之行為。\n二、強迫觀看性器、或猥褻、性交行為。\n三、怠於履行依法或依契約應有之保護教養義務，致妨害其身體或心理之健康者。\n四、施以恫嚇、或以有害其身體或心理健康之言行舉止，致其生命或身體受有損害。\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第一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