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要求行政院須依法行政，除不得將違法制訂並於4月12日宣布之無效電價費率公告實施外，更應遵照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訂定費率。至若有窒礙難行情事者，行政院亦應於全面重新檢討各項公用事業計算公式後，儘速向本院重送計算公式或替代方案審議，待本院通過新公式或新方案後，再行依法調整各項公用事業費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2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2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254.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2-06-08","2012-06-11","2012-06-12","2012-06-13","2012-06-14"],"會議代碼":"院會-8-1-15"},{"會期":"08-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2-06-15"],"會議代碼":"院會-8-1-15"}],"mtime":"2024-01-19T03:48: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3320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3320","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行政院及經濟部長期以來侵犯本院法定職權，違法訂定公用事業費率，以及經濟部於4月12日宣布將於5月15日公告實施鉅幅調漲之電價費率等節，因已導致經濟活動遭受嚴重衝擊，亦恐催化惡性通膨產生戕害民生之惡果。爰為落實法制並匡正行政院及經濟部之長期違法施政，親民黨團正式提案要求行政院須依法行政，除不得將違法制訂並於4月12日宣布之無效電價費率公告實施外，更應遵照「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訂定費率。至若有時空改變、窒礙難行情事者，行政院亦應於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公用事業計算公式後，儘速向本院重送計算公式或替代方案審議，待本院通過新公式或新方案後，再行依法調整各項公用事業費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復依「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本會任務如左：(一)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關於國營公用事業之主管機關提出之費率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議前之研議事項。(二)根據立法院審議之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研訂公用事業費率之調整事項。(三)其他有關公用事業費率計算調整之研議與審議事項。(四)行政院交議有關公用事業費率事項。」\n二、經查，行政院對於各項公用事業費率之制訂及調整作業，既未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送立法院審定變更，復又不依原計算公式進行費率調整，甚將於法有據之「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架空停止運作，而逕行以未具法源依據之自訂機制擅自進行公用事業費率調整。此等情節，除違法訂價，自始無效外，亦明顯侵犯本院法定職權，更嚴重影響經濟民生。\n三、兼之，繼日前油價鉅幅調漲後，經濟部又於4月12日宣布，將於5月15日公告實施大幅調漲之電價費率。行政院此等罔顧民生、惡化通膨之違法行政措施，已經導致生活成本瞬間提高及人心浮動之嚴重惡果。\n四、爰為匡正行政院違法訂定公用事業費率之錯誤，更為安定民生，親民黨團正式提案要求行政院除不得公告實施違法制訂之無效電價費率外，亦應立即回歸法制，依法訂定各項公用事業費率。\n五、至若有時空改變、條件變化，導致現行計算公式及訂價機制窒礙難行者，行政院應於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公用事業計算公式後，儘速向本院重送計算公式或替代方案審議，待本院決議通過新公式或新方案後，再行依法調整各項公用事業費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