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邱議瑩等22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2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2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5"]}],"mtime":"2024-01-19T04:09: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0","last_time":"2012-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310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331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對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需其就職滿一年後始得提出。觀其當初立法意旨，乃係賦予新上任之總統有孰悉國政之期間，並避免總統副總統大選不久，即率而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可能影響政局之穩定及社會之安定。惟如係針對連任之總統，顯無賦予孰悉國政期間之理由與必要，現行規定不但反違背當初立法意旨，使連任總統藉此立法漏洞，逃避監督，為所欲為，更有剝奪憲法第十七條賦予人民參政權之虞，反不利政局之穩定及社會之安定。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連任之總統副總統，排除其就職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罷免案之規定，以保障人民之參政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82","說明":"一、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n\n二、本條立法意旨，乃係賦予新上任之總統有孰悉國政之期間，並避免總統副總統大選不久，即率而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可能影響政局之穩定及社會之安定。惟如係針對連任之總統，顯無賦予孰悉國政期間之理由與必要，現行規定不但反違背當初立法意旨，使連任總統藉此立法漏洞，逃避監督，為所欲為，更有剝奪憲法第十七條所賦予人民參政權之虞，反不利政局之穩定及社會之安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連任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n第一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