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4人","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4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15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2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607070200100"}],"提案人":["黃偉哲","李昆澤"],"連署人":["陳唐山","陳其邁","蔡煌瑯","楊玉欣","林佳龍","李俊俋","蘇震清","吳宜臻","蕭美琴","鄭麗君","趙天麟","劉建國","林淑芬","吳秉叡","姚文智","高志鵬","劉櫂豪","魏明谷","陳節如","何欣純","徐欣瑩","李應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mtime":"2024-01-19T04:05: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13328號","laws":["04562"],"提案編號":"829委13328","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李昆澤等24人，鑒於我國行政訴訟法雖有規定在相牽涉之其他訴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實務上行政法院往往以刑事與行政訴訟可以各自認定事實而逕行審理，與行政法院應參照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原則有違，故特此增訂「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裁判要旨及最高行政法院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已明白揭櫫刑事與行政訴訟相牽連時，行政法院應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n二、惟現行實務上，行政法院往往不會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反而逕行審理使行政訴訟優先於刑事訴訟確定，以致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的事實認定常常不符，形成司法判決矛盾而有損司法之威信。\n三、為避免判決歧異而毀損司法之威信，且有效減低民眾因兩判決歧異而提出再審之機率，以增加我國行政訴訟之效率，特此新增「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明訂行政訴訟應以刑事判決既判事項為審理之依據。","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雖明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實務上運作結果，行政法院並不會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法院往往以刑事與行政訴訟可以各自認定事實而逕行審理，導致行政訴訟通常優先刑事訴訟確定。\n\n三、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裁判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最高行政法院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已明白昭示刑事與行政訴訟相牽連時的處理原則，因為刑事案件對事實及證據之調查較為詳盡、嚴謹，為避免裁判兩歧而有損司法判決之威信，行政官署及行政法院應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本屬當然，應將兩號行政法院判例所揭櫫之認定原則予以明文化，俾供行政機關有明確之依據，加速行政訴訟之效率，故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就刑事確定判決已認定之事實，除另有證據證明其認定錯誤外，行政訴訟應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