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議案名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連署人":["蔡錦隆","楊玉欣","蔣乃辛","簡東明","王惠美","陳鎮湘","廖正井","呂玉玲","孔文吉","吳育仁","馬文君","翁重鈞","羅淑蕾","曾巨威","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mtime":"2024-01-19T04:05: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3332號","laws":["03112"],"提案編號":"1722委13332","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鑒於近日沸沸揚揚的瘦肉精問題，美國牛肉尚未開放進口，國內豬農已經嚴重受傷害，現在國內毛豬拍賣價格已經低於飼養成本，黑豬肉亦已到達成本臨界點，豬農等於賣一隻賠一隻，簡直是慘不忍睹！爰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第一次遭查獲違規使用瘦肉精等禁藥罰款提高以達嚇阻，維護大多數守法豬農的權益，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針對農委會有意取消口蹄疫疫苗補助一事大表不滿，根據他在15日桃園縣養豬協會會員大會上了解，瘦肉精事件導致目前肉品拍賣價格大跌，過年前市場拍賣價格，1公斤70元，過完年後，1公斤降到50到40元不等，加上飼料上漲，目前養豬成本已墊高到每公斤60元左右，平均每公斤損失15元，每賣出1隻豬就損失1500元到2000元，養豬戶向他反映現在真的是「欲哭無淚」。農委會不在此時研議搶救國內豬農，已經是失職了，竟然還有聲音要取消「口蹄疫疫苗」補助，難道不怕民國八十六年口蹄疫風暴再現嗎？\n二、受到瘦肉精影響，消費者買豬肉意願降低，養豬戶抱怨現在不但豬價下跌，飼料還居高不下，賣一隻豬等於虧損一隻半，賠得哇哇叫，不過也有消費者認為現在牛、豬、雞都有問題，乾脆改吃羊肉，因此儘管前兩天氣溫上升，賣當歸羊肉業者生意仍然很旺，賺賠之間成為話題。\n三、目前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第一次遭查獲違規使用瘦肉精等禁藥罰款3到15萬元，一年內再違反者可罰款25萬元以上，最高罰款可到125萬元，這樣的罰則太輕，難以產生嚇阻作用，因此提出修法提高違規罰則以達嚇阻，維護大多數守法豬農的權益，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對照表":[{"law_id":"03112","law_name":"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依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規定。\n\n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n\n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n\n四、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中有關廠房、作業場所、檢驗場所、儲存場所之建築、環境、設備、設施、措施或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擅自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n\n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聘請獸醫師或藥劑師。\n\n七、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證之變更申請、懸掛處所、推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之製發、配帶出示、停業、復業或歇業之申報、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資格、訓練、營業場所之環境、設備、藥品之儲存、運送、操作或登錄、告知義務、不良反應案例通報或販售資料提供之規定。\n\n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樣品、贈品之標示、簿冊之設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n\n十、違反依第三十二條所定準則中有關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注意事項、使用者資格、簿冊之設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n\n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或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n\n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於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第一次遭查獲違規使用瘦肉精等禁藥罰款3到15萬元，一年內再違反者可罰款25萬元以上，最高罰款可到125萬元，這樣的罰則太輕，難以產生嚇阻作用，因此提出修法，研議提高違規罰則，決不讓少數老鼠屎破壞大多數守法豬農的權益，同時應將適用對象擴大到貿易進出口商，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依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規定。\n\n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n\n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n\n四、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中有關廠房、作業場所、檢驗場所、儲存場所之建築、環境、設備、設施、措施或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擅自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n\n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聘請獸醫師或藥劑師。\n\n七、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證之變更申請、懸掛處所、推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之製發、配帶出示、停業、復業或歇業之申報、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資格、訓練、營業場所之環境、設備、藥品之儲存、運送、操作或登錄、告知義務、不良反應案例通報或販售資料提供之規定。\n\n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樣品、贈品之標示、簿冊之設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n\n十、違反依第三十二條所定準則中有關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注意事項、使用者資格、簿冊之設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n\n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或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n\n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於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