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名稱":"「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黃志雄等19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9人「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1100"}],"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鄭麗君","蔡正元","簡東明","尤美女","柯建銘","陳碧涵","高金素梅","蕭美琴","林淑芬","蔣乃辛","陳學聖","林佳龍","劉櫂豪","黃偉哲","吳宜臻","邱文彥","李俊俋","林岱樺","田秋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22"]}],"mtime":"2024-01-19T04:06: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014號委員提案第13341號","laws":["01720"],"提案編號":"1014委13341","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為落實國民教育，保障學生受教權，減少學童、青少年因脫離學校規範而不自覺或被引誘遊走於違法行為邊緣之機會，爰提出「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二十一條明訂「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且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亦規定，我國六至十五歲國民應接受國民教育。然目前仍有數千名國中小學生，曾在學期中輟學，部分雖得以復學，但輟學生的存在，代表著學生的就學機會並未平等，政府有責任為這些學生規劃合適的繼續就學管道與措施。\n二、根據學者研究發現，青少年犯罪比率，非在學生比在學學生，高三至五倍，顯見輟學生因脫離學校規範，於不自覺或被有心人士引誘而做出違法行為所在多有，亦為社會治安隱憂，若能有效協助輟學生復學，將能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人數。\n三、鑑於輟學生返校復學現狀，有部分學校、師長仍視輟學生為問題學生，從而延遲輟學生復學或有其他歧視情形，故為避免復學生遭受師長或同學之歧視，降低復學意願，原增訂彈性就讀之規定。\n四、多數輟學生家長仍希望其子女復學，亦盼政府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現行因子女輟學而罰鍰之規定，宜用其他機制溝通、輔導之，故刪除本法對父母或監護人罰鍰規定。","對照表":[{"law_id":"01720","law_name":"強迫入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適齡國民之入學及復學）\n\n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說明":"一、鑑於輟學生返校復學現狀，有部分學校、師長仍視輟學生為問題學生，從而延遲輟學生復學或有其他歧視情形，故為避免復學生遭受師長或同學之歧視，降低復學意願，原增訂彈性就讀之規定。【新增訂二項】\n\n二、原條文第二項以下依序順移項次；並將「前項」，改為「第一項」【修正第三項】\n\n三、多數輟學生家長仍希望其子女復學，亦盼政府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現行因子女輟學而罰鍰之規定，宜用其他機制以溝通、輔導之，故修正本條「書面警告」為「書面通知」，並刪除本法對父母或監護人罰鍰規定。【修正第三項，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九條　（適齡國民之入學及復學）\n\n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之復學，得以隨班附讀、暑修、寒修、就讀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等方式為之。\n第一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通知，並限期入學、復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