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1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8人、委員黃志雄等21人分別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52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8070200300"}],"提案人":["黃志雄","紀國棟","陳碧涵"],"連署人":["廖國棟","蔡錦隆","廖正井","簡東明","吳育仁","鄭汝芬","呂玉玲","盧嘉辰","王惠美","江惠貞","王育敏","林德福","張嘉郡","翁重鈞","林正二","孔文吉","李桐豪","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8-1-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5-22"]}],"mtime":"2024-01-19T04:06: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3353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13353","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紀國棟、陳碧涵等21人，有鑑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推行自民國八十八年以來，由於法律建制未甚完足，如本法即未將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國民參與高等教育階段之教育權利以法律明文，致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之人民教育保障明顯不足，學生、家長無所適從。且鑒於為尊重大學招生自主及使招生方式彈性化，以因應大學招生優秀學生之需要，採取類似日本、韓國之作法，放寬入學資格限制，大學得以個別招生審查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修讀各級各類學位班別。爰增訂大學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申請人造具參加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得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與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種類競賽。」\n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n三、為尊重大學招生自主及使招生方式彈性化，以因應大學招生優秀學生之需要，採取類似日本、韓國之作法，放寬入學資格限制，大學得以個別招生審查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修讀各級各類學位班別。","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n\n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n\n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n\n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28","說明":"一、本法未將接受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的國民參與高等教育階段之教育權利以法律明文，致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之人民教育保障明顯不足，學生、家長無所適從，爰修法明文，以符現代法治國家憲法保護人民教育自由與學習權之意旨。\n\n二、為尊重大學招生自主及使招生方式彈性化，以因應大學招生優秀學生之需要，採取類似日本、韓國之作法，放寬入學資格限制，增列第四項大學得以個別招生審查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修讀各級各類學位班別。","修正":"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n\n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n\n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n\n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大學得就未具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格，而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自行訂定入學資格及甄選方式，在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以外加名額方式，甄選學生修讀各級各類學位或班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