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8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32人","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委員林淑芬等32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8070300500"}],"提案人":["林淑芬","李昆澤","蔡其昌","田秋堇","陳亭妃","蕭美琴","許添財","陳歐珀"],"連署人":["邱文彥","姚文智","鄭麗君","林佳龍","李俊俋","何欣純","陳其邁","蔡煌瑯","段宜康","吳宜臻","陳節如","趙天麟","管碧玲","劉建國","紀國棟","邱志偉","尤美女","許忠信","張曉風","江惠貞","黃文玲","羅淑蕾","王育敏","李桐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8"]}],"mtime":"2024-01-19T04:07: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3359號","laws":["03118"],"提案編號":"1749委13359","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李昆澤、蔡其昌、田秋堇、陳亭妃、蕭美琴、許添財、陳歐珀等32人，考量動物福利、海洋生態保育、國際潮流、國家形象及國民健康等理由，爰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條」，禁止海洋哺乳類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或賣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台灣各大連鎖藥妝店及購物頻道以「健康、保健」為訴求，大量販售各式品牌的海豹、海狗油。根據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統計，2003～2009年間，台灣從加拿大輸入海洋哺乳類油脂（即海豹油）約43萬公斤，名列全球第4大，占加國總輸出量的4%。保守估計，台灣消費者近七年來等於間接屠殺了12萬隻無辜的海豹！這些產製品全都來自被殘忍屠殺的野生小海豹，其中又以加拿大豎琴海豹為大宗。事實上，海豹、海狗油並非健康食品，廠商所宣稱的保健功效根本未獲醫學證實，且其獵捕過程十分殘忍、不人道，故美國、歐盟早已禁止任何海豹、海狗產製品的交易。\n二、目前市面上的海豹、海狗油產品，皆非核可的健康食品。廠商以各種神奇療效誇大商品效果，早已違反食品健康管理法。國際團體的研究指出，每天食用少量的海豹肉或是油脂，長期下來可能在體內累積超過標準值的汞，傷害人體健康。目前已有許多健康食品能夠取代海豹油所蘊含的Omega-3，例如微藻類營養品、亞麻籽、胡桃、毛豆、小麥胚芽等，民眾無需依賴昂貴又不安全的海豹油。\n三、雖然加拿大政府要求漁民獵捕海豹必須符合人道屠宰法規（此與我國「畜禽屠宰準則」原則相同），但所有針對加拿大商業獵捕海豹行為的獸醫研究都指出： 若按照人道屠宰準則，獵人很難在浮冰上殺死海豹，因為在棒打、檢查和放血過程中，冰面可能無法承受獵捕者的體重，且浮冰濕滑，獵人很難一次猛擊或一槍便擊中海豹頭部使其斃命，而從遠處槍擊海豹更是困難。因此，每年加拿大開放大規模、商業性的海豹獵殺，根本難以遵照「人道屠宰」準則。而美國獸醫學會的報告也顯示百分之四十的海豹，被剝皮時都尚有知覺，且光是在2005至2007三年間，加拿大就殺害將近一百萬頭海豹。許多科學家已經對加拿大政府發出警告，預期海豹族群的數量即將面臨危機。\n四、由於獵捕海豹的方法過於殘忍，歐盟2009年即以壓倒性票數，下令禁止在其會員國市場內進行任何海豹產品的交易，包括海豹的肉、油、器官、脂質，與未經加工或已經加工的毛皮或含有毛皮的產品。美國則早在1972年即已通過海洋哺乳類動物保護法令，禁止輸入被獵捕時已經懷孕、仍然在哺乳、年齡小於八個月、或是被以不人道方式殺害的海豹產品。因此，台灣應率先立法禁止輸入海豹產品，以為亞洲其他各國榜樣。","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n\n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7-06-14-修正:28","說明":"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明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n\n二、但屬原住民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n\n三、海洋哺乳類動物，計有三目：海牛目、鯨目及食肉目。海牛目包括海牛與儒、艮，鯨目含鯨、海豚與鼠海豚三科。食肉目含海豹、海獅、海象、海獺與北極熊。其中僅鯨魚、海豹與南方海獅（海狗），在少數國家仍有商業性獵殺，且極具爭議。\n\n四、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除學術研究外，均不得輸入、輸出、陳列、展示、買賣。","修正":"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n\n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n\n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n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n欲輸入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需提出前項證明文件。\n前項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不得買賣或交易。\n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現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n\n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9-06-12-修正:46","說明":"本條增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或買賣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之罰則。","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n\n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海洋哺乳類動物及其產製品者。\n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買賣、交易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者。\n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陳列、展示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者。\n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