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1人、委員江啟臣等23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600"}],"提案人":["蔡錦隆","林明溱","江惠貞","李慶華","徐耀昌"],"連署人":["邱文彥","李桐豪","簡東明","馬文君","張嘉郡","吳宜臻","楊玉欣","林正二","楊曜","鄭天財 Sra Kacaw","黃昭順","蘇清泉","詹凱臣","呂學樟","陳鎮湘","羅明才","陳碧涵","陳雪生","紀國棟","廖正井","徐少萍","孔文吉","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mtime":"2024-01-19T04:06: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360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360","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林明溱、江惠貞、李慶華、徐耀昌等28人，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而「勞保年金」之請領年紀亦將延至65歲，然勞保投保年紀上限卻仍定於60歲，不僅造成中高齡勞工就業的困難，也形成請領勞保年金的五年空窗期！爰修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將初次投保年齡上限改至65歲，以維護民眾工作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n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n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金）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n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避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空窗期，爰提案修訂第一項將初次投保上限延至65歲，以符合公平正義。","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n\n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n\n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n\n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n\n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n\n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n\n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n\n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n\n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8","說明":"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n\n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n\n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n\n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避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空窗期，爰提案修訂第一項將初次投保上限延至65歲，以符合公平正義。","修正":"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n\n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n\n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n\n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n\n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n\n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n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n\n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n\n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