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中央銀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mtime":"2024-01-19T04:08: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5-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7號委員提案第13369號","laws":["01532"],"提案編號":"7委13369","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金融風暴影響國家發展與經濟民生至鉅，為有效監督及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設立總體審慎金融監理機構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理改革的趨勢。我國現有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僅重視個體審慎金融監理之功能，缺乏對總體金融穩定的通盤檢視。因此為維持金融穩定、有效監理系統性金融風險，建議在中央銀行增設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做為我國總體金融審慎機構。爰增訂「中央銀行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金融風暴以來，世界各國多已體認到過去金融監理不足，無法有效發現與處理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理制度著重在金融機構的個別監理，忽略了個別金融機構潛在風險所具有的外部性，因此審慎金融監理在總體與個體方面的分工，已成為國際趨勢。有鑑於此，為求有效監督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國實有必要儘速設立總體審慎監理之常設機構。\n二、金融機構在景氣好時會過度信用擴張、膨脹資產、拉高財務槓桿，並導致資產與債務的期限錯配（maturity mismatch）加劇，使景氣過熱，而在不景氣時則會過度去槓桿化、緊縮信用及減少金融相關服務，使景氣加速衰退。此一情形稱為金融風險的擴大景氣循環特性（procyclicality）。此外，隨著金融業務的複雜化，不同金融機構、部門可能具有相似的曝險情形，及存在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party risk），因而升高系統性的集中風險（systemic concentration risk）。上述循環擴大特性及系統性集中風險，此兩種情形皆有可能使個別金融機構的風險水準上升，引發為整體金融系統危機，甚至危及實體經濟。\n三、為有效監理、預警並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各國多已成立總體審慎機構（Macro-prudential Authorities）：美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英國的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歐盟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等，皆為各國所成立之常設機構，負責監控金融系統的潛在系統性風險，並賦予建議或要求個體審慎監理機構對特定金融機構採行更嚴格總體審慎政策之權責，以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產生。\n四、綜上所述，我國中央銀行應成立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作為總體審慎機構，依法監控並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並對有關單位提出總體審慎政策建議及要求，以維持我國金融體系之穩定。","對照表":[{"law_id":"01532","law_name":"中央銀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央銀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照英國金融政策委員會模式，於中央銀行下設立總體審慎機構。\n\n三、經濟建設委員會合併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成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後，該委員會主委仍為本委員會成員。","增訂":"第十條之一　（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成員）\n\n中央銀行設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由中央銀行總裁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成員包括：\n\n一、中央銀行總裁\n\n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n\n三、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n\n四、中央存保公司董事長\n\n五、本行副總裁及相關局處首長\n\n六、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之委員三名，由央行聘兼之，任期兩年。\n\n本委員會應配合立法院會期，每半年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委員會所需資料，相關單位有提供之義務。\n\n三、本委員會發布之警訊與建議收受單位，必須做出改善並提供改善報告。\n\n四、本委員會所做出之修法建議案，經報請行政院院會決議後，由相關機關提出。\n\n五、本增訂法條所稱總體審慎政策，包含目前國際所採行的資本保留緩衝、財務槓桿限制、預期損失準備、認列具系統重要性之金融機構，以及對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機構提高自有資本要求等。","增訂":"第十條之二　（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職權）\n\n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監控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並確保我國金融系統之穩定。\n\n二、建立總體金融風險資訊系統，並得於必要時公布警訊。\n\n三、針對相關主管機關應行配合之穩定金融措施及修法建議，應於行政院院會提出報告，俾利各部會分工配合。\n\n四、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時，向立法院提具金融穩定監理報告。\n\n本委員會得要求相關主管機構關提供資料以進行分析評估，相關主管機關應予配合。\n\n本委員會實際運作辦法，由本行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