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5人","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分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4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江惠貞等22人分別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106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billNo":"10102220710004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3100"}],"提案人":["王育敏","黃昭順","王惠美","陳碧涵","蘇清泉","江惠貞","江啟臣","張嘉郡","蔣乃辛","楊應雄"],"連署人":["呂學樟","廖正井","蔡錦隆","鄭汝芬","徐少萍","楊玉欣","吳育仁","趙天麟","謝國樑","李貴敏","林國正","鄭天財 Sra Kacaw","尤美女","林正二","盧秀燕","羅明才","林郁方","紀國棟","邱文彥","孫大千","陳鎮湘","詹凱臣","蔡正元","羅淑蕾","陳學聖","呂玉玲","孔文吉","陳根德","翁重鈞","陳雪生","盧嘉辰","王進士","段宜康","劉櫂豪","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1-36,2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7"],"會議代碼":"委員會-8-1-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5"]}],"mtime":"2024-01-19T04:08: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598號委員提案第13370號","laws":[],"提案編號":"1598委1337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黃昭順、王惠美、陳碧涵、蘇清泉、江惠貞、江啟臣、張嘉郡、蔣乃辛、楊應雄等45人，有鑑於社會變遷、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快速變化，因家庭功能不彰而衍生的問題與需求日益嚴重且龐雜，在家庭功能式微的現代社會，中央政府實需成立「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人口與家庭福利政策專責單位，以強化對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權益與福祉維護。爰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設置「家庭福利署」。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家庭為社會穩定力量的來源，然而在社會變遷、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快速變化之下，因家庭功能不彰而衍生的問題與需求日益嚴重且龐雜，例如：近年來兒少虐待、攜子自殺事件層出不窮，99年兒虐案件高達18,454件，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內兒少保護諮詢計19,673人次；青少年高風險、婚前性行為與愛滋感染等問題發生年齡均有下降的趨勢；老人問題也在家庭型態的轉變下日益嚴重，不僅因老人照顧引起家庭紛爭之消息屢見報端，老人的自殺率更是國人平均值的2倍。此外，國內近108萬名身心障礙者中，約有40萬人需要協助，但除了1萬8千多人安置在日間或全日型住宿機構外，其他身心障礙者皆需家庭及社區的支持，然而，政府提供之居家照顧服務，卻不及需求人數的十分之一。上述問題在在凸顯了家庭功能式微的現代社會，中央政府實需成立「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人口與家庭福利政策專責單位，以強化對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權益與福祉維護。\n二、當前國內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嚴重，依據內政部99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國0至18歲的兒童少年近459.6萬人，約占總人口19.84%；雖然目前平均每5名國人當中，至少有1人是兒童或少年，但國內兒少人數，已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在兒少人口數銳減的同時，國內65歲以上老年人口則不斷成長，99年已達248萬人，占總人口10.74%；預估114年時，國內每5人就有1人是65歲以上老人。除了人口結構變化之外，國內家庭型態組成也日趨多元，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不斷增加，99年單親家庭戶數近77萬戶，隔代教養戶數近9萬戶。面對高齡化、少子女化帶來我國人口結構的改變，以及家庭型態漸趨多元，中央政府實需成立一個以家庭為著眼點，擘劃我國人口政策，並輸送家庭福利服務的專責單位，以利我國人口與家庭福利政策之規劃與執行。\n三、原行政院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規劃，欠缺「家庭福利」為核心之專責單位，惟環觀世界各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以家庭為主體的福利專責單位，早已是潮流所趨。舉例而言，美國聯邦政府於衛生及人群服務部下設有「兒童及家庭署」；日本在厚生勞動省下設有「雇用均等．兒童家庭局」；德國則設有「家庭、老人、婦女與青年部」。\n四、為彰顯中央主管機關以福利（welfare）為主軸之功能定位與業務職掌，反映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等人口群之福利需求，並提升我國人口政策與家庭福利政策之規劃層級，爰於衛生福利部下設置「家庭福利署」，以落實各項人口與家庭福利政策，進而強化家庭預防、支持、補充、替代、發展之功能。","對照表":[{"law_id":"02591","law_nam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本部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n\n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n\n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n\n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n\n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n\n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n\n五、家庭福利署：規劃與執行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人口政策、家庭支持及長期照顧事項。\n\n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n\n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說明":"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n\n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增訂":"第七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n\n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