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議案名稱":"「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8人、委員呂玉玲等22人分別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6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郁方 等28人「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1500"}],"提案人":["呂玉玲","蔣乃辛","蔡錦隆","紀國棟","林國正","江啟臣"],"連署人":["翁重鈞","張嘉郡","孔文吉","廖正井","林正二","羅明才","呂學樟","陳學聖","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馬文君","吳育仁","江惠貞","林明溱","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2"]}],"mtime":"2024-01-19T04:08: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3-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782號委員提案第13372號","laws":["01287"],"提案編號":"1782委13372","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蔣乃辛、蔡錦隆、紀國棟、林國正、江啟臣等22人，鑑於義警、義交、義消及依民防法編入民防總隊的守望相助隊，對國家社會之貢獻辛勞日趨重要，爰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讓渠等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義警、義消、義交及依民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之民法組織，目前遭排除本法之適用。\n二、為表彰渠等之辛勞，修法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使其得而申請志願服務卡。","對照表":[{"law_id":"01287","law_name":"志願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01-01-04-制定:25","說明":"為表彰義警、義交、義消及依民防法編入民防總隊的守望相助隊之貢獻辛勞，爰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讓渠等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修正":"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成立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編制內成員，視為本法所稱之志願服務者。\n前項志願服務者，準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