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6人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之「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300"}],"提案人":["吳宜臻","許智傑","李昆澤","邱志偉","陳碧涵","呂玉玲"],"連署人":["蔡其昌","柯建銘","蘇震清","吳秉叡","徐少萍","鄭麗君","陳節如","劉櫂豪","田秋堇","葉宜津","李俊俋","姚文智","魏明谷","張嘉郡","陳其邁","黃文玲","邱議瑩","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5"}],"mtime":"2024-01-19T04:08: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3-10-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3374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委13374","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許智傑、李昆澤、邱志偉、陳碧涵、呂玉玲等24人，為促進客家語言復甦，並提昇客家地區之教育資源，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客家基本法等法令之規定，賦予地方政府得提出計畫發展客語教學特色學校之法源依據，促使客語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中能成為國民教育教學語言，以建構客語生活化環境；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客委會選定客家人口數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其選定意旨為具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特殊地區，以突顯客家語言、文化與其他族群文化之區別，並達成客家語言、文化及產業之傳承與創新。\n二、再者，客家基本法第十條亦明定為支持客家語言生活環境發展，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為具體落實客家基本法之精神，故特別增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修正條文，授予地方政府得提出客語教學特色學校計畫之法源依據。該特色學校應發展以客語為課程教學語言，並培養教師能以客語傳授專業科目之教學能力，創造學生及教師皆能直接以客語互動對話之國民教育學習環境。將有利於促進客家語言復甦，落實客家基本法中客語無障礙環境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原則）\n\n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說明":"一、增修本條第二項「為促進客家語言復甦，建立客家語言生活環境，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客家基本法等法令之規定，地方政府得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客語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n\n二、為發展並保存客家語言生活環境，實現客家基本法第十條「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特增列此條文賦予發展客語教學特色學校之法源依據及預算補助來源。","修正":"第五條　（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原則）\n\n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n\n為促進客家語言復甦，建立客家語言生活環境，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客家基本法等法令之規定，地方政府得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提出客語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