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billNo":"1020411070100101"},{"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5人「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90702004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3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800"},{"議案名稱":"考試院、行政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billNo":"1010903071000202"}],"提案人":["陳淑慧","蔣乃辛","王廷升"],"連署人":["羅明才","徐耀昌","孔文吉","蔡錦隆","吳育仁","廖正井","呂玉玲","蔡正元","林明溱","翁重鈞","盧秀燕","紀國棟","蘇清泉","王惠美","楊應雄","李桐豪","徐少萍","林正二","呂學樟","林國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4:08: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13376號","laws":["04645"],"提案編號":"234委13376","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蔣乃辛、王廷升等23人，為使稅基公平，爰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規定公務人員被要求自動扣繳之退撫費用，得比照勞工退休金之規定，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是否有當，提請　公決。","說明":"一、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n二、另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項：「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三、政府對人民課稅，如無特殊狀況，應秉公平之原則，依上開兩法之規定，對於其他人民自薪資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因此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使公務人員亦得享有課稅公平原則之對待。\n四、修正重點：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公務人員薪資中提繳的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對照表":[{"law_id":"04645","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n\n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n\n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n\n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n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n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n\n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645:04645:2010-07-13-全文修正:14","說明":"一、查目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訂有對自提退休金之優惠規定，而公教人員之撥繳無法自主，應給予稅賦之鼓勵，以維稅基公平。\n\n二、又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項，私校教職員亦有相同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n\n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n\n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公務人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n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n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n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n\n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