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9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9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1人及委員黃文玲等21人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7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1年3月27日所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60701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5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200"}],"提案人":["陳淑慧","蔣乃辛","王廷升"],"連署人":["林國正","呂學樟","江啟臣","蔡錦隆","王惠美","廖正井","蘇清泉","盧秀燕","翁重鈞","林明溱","蔡正元","呂玉玲","馬文君","吳育仁","黃昭順","徐耀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7-01"]}],"mtime":"2024-01-19T04:07: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3-07-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13377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13377","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蔣乃辛、王廷升等19人，為使稅基公平，爰提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學校教職員被要求自動扣繳之退撫費用，得比照勞工退休金之規定，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是否有當，提請　公決。","說明":"一、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n二、另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項：「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三、政府對人民課稅，如無特殊狀況，應秉公平之原則，依上開兩法之規定，對於其他人民自薪資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因此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學校教職人員亦得享有課稅公平原則之對待。\n四、修正重點：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自學校教職人員薪資中提繳的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n\n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n\n教師或校長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六條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n\n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n\n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n\n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n\n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說明":"一、查目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訂有對自提退休金之優惠規定，而公教人員之撥繳無法自主，應給予稅賦之鼓勵，以維稅基公平。\n\n二、又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項，私校教職員亦有相同規定。","修正":"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n\n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教職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n教師或校長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六條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n\n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n\n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n\n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n\n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