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9人","議案名稱":"「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王廷升"],"連署人":["陳碧涵","楊應雄","李應元","紀國棟","簡東明","張嘉郡","邱文彥","廖正井","蔡錦隆","吳育仁","翁重鈞","徐少萍","楊瓊瓔","徐耀昌","孔文吉","詹凱臣","陳鎮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4:06: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13379號","laws":["01716"],"提案編號":"1016委13379","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王廷升等19人，為使高中校長遴選制度更臻完善，使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家長會」、「教師工會」、「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各佔三分之一，以符合公平代表性；另規定校長於一定任期後應回任教師2年，使校長能體察教學現場之變化，提高治校能力，爰提出「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提請　公決。","說明":"一、「高級中學法」將高中校長從派任改遴選，是我國國民教育史的里程碑，該制度導引高中校長不僅應遵守上級的法令規章，更需留心校務推動應以學生之需求為中心，領導、協調學校行政和教師團隊適才適所，使家長感受學校的用心，並進而與學校合作，共同輔導學生。\n二、就過去十餘年教育之發展，家長及教師關心並參與學校校務決策，已是學校運作之常態，不再由學校行政主管單獨作決策。學校校務決策因此得以因考慮面向更週延，而使教育更落實「以學生需求為中心」之原則。學生教育輔導，本來就是親、師與學校行政團隊共同之責，非三方合作不為功。\n三、基於以上教育文化之變遷，因此提案修正「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由「家長會」、「教師工會」、「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各佔三分之一，並且遴選委員會應有學校人員代表，可於討論時提供委員會有關該校的現況諮詢，因此「家長會」和「教師工會」代表中，應至少各有一位「學校家長會代表」和「教師工會學校代表」。\n四、為使校長遴選有所依據，現任校長參與遴選者，主管機關應提具其歷任校長職務之考評紀錄予遴選委員會參考。又為使遴選校長之學校家長和教育人員，參與遴選過程中，有更多面向之意見諮詢，高中職校長遴選多年來，遴選校長學校均有辦理校長遴選「對談會」，邀請學校家長和教育人員出席，並邀請參加遴選之校長說明辦學理念，及與出席之家長和師生互動，成效良好。此次修正亦將之明文規定於條文中。\n五、「校長遴選制度」雖有校長「可回任」教師之制度，但就實務而言，教師一旦擔任校長，通常一直任至退休，社會亦常誤解回任教師者為「有問題之校長」，致自願回任教師者寥寥可數；校長久任後，疏於教學，致未能體察教學現場之變化；再者，大學校長也無久任問題，中小學校長久任或永任，造成陳年陋習難以改變，致100年新北市國中小校長集體貪瀆學生午餐費弊案爆發，檢察官甚至查出前任現任校長「交接」貪瀆習慣，涉嫌校長有辯稱「歷史共業」者；因此建議修正本條，規定校長擔任兩任後，應至少回任教師2年。\n六、修正重點：\n(一)修正「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由「家長會」、「教師工會」、「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各佔三分之一，「家長會」和「教師工會」代表中，應至少各有一位「學校家長會代表」和「教師工會學校代表」。\n(二)現任校長參與遴選者，主管機關應提具其歷任校長職務之考評紀錄予遴選委員會。\n(三)遴選學校已辦理多年的「對談會」，邀請學校家長和教育人員出席，並邀請參加遴選之校長說明辦學理念，及與出席之家長和師生互動，予以法制化，賦予其法源。\n(四)規定校長「應於連續任滿兩任後，回任教師至少二年，或未滿兩任即遴選至他校者，最多再擔任校長一任後，應回任教師至少二年」。","對照表":[{"law_id":"01716","law_name":"高級中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於本校或他校兼課。\n\n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任之。\n\n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n\n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其任期及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6:01716:2010-01-07-修正:16","說明":"一、「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比例由教師工會、家長會代表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各佔1/3。\n\n二、家長會、教師工會代表應至少包括1位遴選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和1位教師工會該校代表。\n\n三、遴選校長之學校，應落實高中職校長遴選多年之經驗，辦理「對談會」，邀請參加遴選之校長說明辦學理念，並與出席之家長和師生互動。\n\n四、有鑑於校長久任，致校長難以體察教學現場之變化，且校長界陳年陋習難以革除，致100年底爆發新北市國中小校長午餐回扣弊案，因此建議校長於連續擔任兩任，至少回任教師至少二年。","修正":"第十二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於本校或他校兼課。\n\n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任之。\n\n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會之家長會代表、教師工會代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各佔三分之一；其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前項家長會代表、教師工會代表、除應包含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教師工會之學校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外，餘應由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之家長團體及符合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三項之教師工會派出。\n現任校長參與遴選者，主管機關應提具其歷任校長職務之考評紀錄予遴選委員會。\n\n校長之遴選應辦理對談會，由校長候選人報告其治校理念。\n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n\n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校長連續任滿兩任，應回任教師至少二年，或未滿兩任即遴選至他校，最多再擔任校長一任後，應回任教師至少二年；其任期及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