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8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313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22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1070200600"}],"提案人":["蔡其昌","吳秉叡","李昆澤","葉宜津","劉櫂豪","林淑芬"],"連署人":["吳宜臻","黃偉哲","鄭麗君","陳亭妃","魏明谷","何欣純","楊曜","陳明文","潘孟安","薛凌","尤美女","許智傑","陳歐珀","劉建國","李應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8-28"]}],"mtime":"2024-01-19T04:06: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2-08-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3387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13387","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吳秉叡、李昆澤、葉宜津、劉櫂豪、林淑芬等21人，針對目前財團或私募基金以顯不相當之自有資金，運用高度財務槓桿，併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導致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在公司的經營策略上，因沈重之經營成本及缺乏足夠自有資金，僅能採取消極的經營態度，因此不單延怠數位建設，更造成服務及節目品質嚴重低落，為健全有線電視之經營體質，強化數化流之進程。爰此，特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修正案」，用以規範經營有線電視業者之自有資金比例，以期使臺灣有線電視產業之發展，能夠更為健全。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無線電視數位化即將在今年七月份進行全面轉換，然而，有線電視的數位化進度卻呈現牛步化，主要因為近年來幾次私募基金對臺灣的有線電視併購案中，自有資金的比例過低，導致有線電視業淪為私募基金的金融操作工具，例如：2008年私募基金博凱以288億收購和信集團6成股份，貸款280億，融資97.2%；2010年大富以650億併購凱擘，其中83%的資金也是向銀行融資而來。\n二、融資比例過高，亦造成業者無心經營的現象，因為所獲得的收入大部分都必須用來支付利息，或配合私募基金的投資回收期間，真正留在手邊的資金並不多，以致業者不願意投入基礎建設，節目品質也遲遲無法提升。爰此，特明確訂定有線電視經營業者的自有資金比例，如其自有資金不足，主管機關不應許可其經營有線電視，俾以提升經營業者之財務健全。","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委員會應為不予許可之決議：\n\n一、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者。\n\n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n\n三、工程技術管理不符合交通部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者。\n\n四、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籌設或營運許可未逾二年者。\n\n五、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03-12-09-修正:27","說明":"原條文未對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之業者之自有資金設下投資門檻，為提升有線電視經營業者之財務健全，爰增加之。並增加對自有資金之定義。","修正":"第二十四條　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委員會應為不予許可之決議：\n\n一、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者。\n\n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n\n三、工程技術管理不符合交通部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者。\n\n四、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籌設或營運許可未逾二年者。\n\n五、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n六、自有資金占總投資金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者。\n前項自有資金指非借入之資金（申請人經常持有並得自行支配使用無須償還之資金）。"},{"現行":"","說明":"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係因原條文未有系統經營者股權轉讓時之相關規範，導致投資有線電視公司者，並非都是有心要經營者，特增設此條文以求產業健全發展。","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系統經營者之具控制性持股之大股東其持股之轉讓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n\n前項持股轉讓申請，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許可：\n\n一、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不滿五年。\n\n二、受讓者之自有資金占其總投資額低於三分之二。\n\n三、無法證明投資有助於事業經營效率之提升。\n\n具控制性持股之大股東指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過半數之董監事。"},{"現行":"第六十八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並註銷籌設許可證或營運許可證：\n\n一、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二、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n\n三、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申請書內容或營運計畫者。\n\n四、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n\n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發給營運許可證，擅自營運者。\n\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n\n七、未依第三十七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提供頻道，播送節目者。\n\n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n\n九、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n\n十、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者。\n\n前項限期改正方式如下：\n\n一、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n\n二、轉讓全部或部分營業。\n\n三、免除擔任職務。\n\n四、其他必要方式。","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03-12-09-修正:77","說明":"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已經取得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業者，如有違反第二十四條有關自有資金的限制，亦應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處置。","修正":"第六十八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並註銷籌設許可證或營運許可證：\n\n一、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n\n二、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者。\n三、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申請書內容或營運計畫者。\n\n四、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n\n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發給營運許可證，擅自營運者。\n\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n\n七、未依第三十七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提供頻道，播送節目者。\n\n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n\n九、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n\n十、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者。\n\n前項限期改正方式如下：\n\n一、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n\n二、轉讓全部或部分營業。\n\n三、免除擔任職務。\n\n四、其他必要方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