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3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5人","議案名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5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慶華等20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2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0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2900"}],"提案人":["姚文智","陳歐珀","吳育仁","何欣純"],"連署人":["黃文玲","許忠信","吳宜臻","呂玉玲","林佳龍","林正二","邱志偉","邱文彥","尤美女","魏明谷","紀國棟","陳其邁","陳碧涵","陳雪生","蘇震清","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林岱樺","劉建國","邱議瑩","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21"]}],"mtime":"2024-01-19T04:08: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5-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759號委員提案第13393號","laws":["02708"],"提案編號":"759委13393","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陳歐珀、吳育仁、何欣純等25人，鑒於現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並無明確訂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之範圍，然而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行訂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區，雖在日本311福島核災後，由核子反應器半徑五公里調整至八公里，仍明顯低於國際標準，不足以應付核子事故可能造成之大範圍嚴重輻射外洩。另，現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僅要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並未要求經營者針對核子事故發生時之逃生疏散，以及事故後之暫時安居提出相關分析與規劃。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落實核能安全，強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爰此，修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各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EPZ（Emergency Planning Zone）分別為，芬蘭與瑞士20公里、美國16公里、瑞典12-15公里、加拿大與德國10公里、日本8-10公里，相對之下，台灣現行之8公里半徑範圍明顯較各國為小。\n二、日本311福島事件因事態嚴重，一天內就將實際疏散區提升為20公里，然卻因事前未曾預料將進行如此規模之撤離，在災民疏散、安置、政府及電力公司救災資金準備上出現極大問題。鑒於核子事故之難以預測性及特殊嚴重性，平日便應料敵從寬、防微杜漸，訂定高標準之緊急應變措施。\n三、2011年3月華爾街日報引用世界核能協會（World Nuclear Association）資料，指出全球共有14座核電廠位於高活動斷層地震帶，台灣四座核電廠皆名列其上，其中更有15座核反應爐同時面臨地震與海嘯之雙重風險，台灣核一及核二廠的四個反應爐同樣都列屬其中。2011年4月自然（Nature）科學期刊則將台灣的核一廠及核二廠列為全世界三大最危險的核電廠名單中。再加上台灣運行中之核電廠皆儲藏大量、超額的廢棄核子燃料棒，又緊鄰都會區密集人口，一旦發生事故導致輻射外洩，其災情恐較國外案例更為嚴重，因此，訂定高標準之詳細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有其迫切性且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2708","law_nam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n\n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n\n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n\n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n\n五、緊急應變計畫區：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n\n六、整備措施：指於平時預為規劃、編組、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俾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n\n七、應變措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防止事故持續惡化及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進行之各項作為。\n\n八、復原措施：指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至受事故影響區域可恢復正常生活狀況前，所需完成之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食物及飲水管制等相關防護措施。\n\n九、指定之機關：指為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事宜，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n\n十、民眾防護：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減少輻射曝露，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所採行之掩蔽、服用碘片、疏散收容、食物及飲水管制、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污染清除、醫療救護等措施。\n\n十一、掩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民眾停留於室內，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n\n十二、碘片：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適時服用一定劑量，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積存於人體甲狀腺部位，以避免或減少甲狀腺癌發生之碘化鉀藥劑。\n\n十三、緊急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n\n十四、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指定之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n\n十五、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n\n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外之緊急應變計畫。","law_content_id":"02708:02708:2003-12-09-制定:3","說明":"於本條第五項新增「核子反應器設施半徑二十公里內為當然緊急應變計畫區。」等文字，以明確規定緊急應變區範圍。","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n\n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n\n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n\n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n\n五、緊急應變計畫區：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核子反應器設施半徑二十公里內為當然緊急應變計畫區。\n六、整備措施：指於平時預為規劃、編組、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俾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n\n七、應變措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防止事故持續惡化及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進行之各項作為。\n\n八、復原措施：指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至受事故影響區域可恢復正常生活狀況前，所需完成之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食物及飲水管制等相關防護措施。\n\n九、指定之機關：指為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事宜，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n\n十、民眾防護：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減少輻射曝露，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所採行之掩蔽、服用碘片、疏散收容、食物及飲水管制、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污染清除、醫療救護等措施。\n\n十一、掩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民眾停留於室內，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n\n十二、碘片：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適時服用一定劑量，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積存於人體甲狀腺部位，以避免或減少甲狀腺癌發生之碘化鉀藥劑。\n\n十三、緊急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n\n十四、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指定之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n\n十五、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n\n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外之緊急應變計畫。"},{"現行":"第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　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n\n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n\n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law_content_id":"02708:02708:2003-12-09-制定:16","說明":"修改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明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需依修改後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將核子反應器半徑20公里內畫為緊急事故應變區。\n\n於本條第二項新增「以及災難發生時之逃生疏散與災後暫時安居」等文字，以要求核子反應設施經營者提出更詳細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修正":"第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　經營者應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n\n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以及災難發生時之逃生疏散與災後暫時安居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n\n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