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3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汝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400"}],"提案人":["江惠貞","吳育仁","吳育昇","楊玉欣"],"連署人":["徐耀昌","蔡錦隆","林正二","李桐豪","陳碧涵","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翁重鈞","廖正井","王惠美","簡東明","羅明才","楊應雄","蔡正元","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24"}],"mtime":"2024-01-19T04:04: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39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394","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吳育仁、吳育昇、楊玉欣等20人，針對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制，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相比，並無明文規定，依勞動基準法所領的退休金及其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或擔保，可能造成選擇勞基法退休制度的勞工，遭受不利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工作一輩子，而因為年齡或其他因素從某一工作退下來，公司或僱主必須給予的一次性較大額酬勞。此時僱主必須給予一筆大額金錢作為勞工勞苦一生的獎勵，並以此作為不工作後的養老生活費和醫療費來源。近年來由於世界市場競爭的激烈化，使得有些企業為了降低人事成本，避免付出大筆退休金給退休的員工，而以工讀、人力派遣等非常規僱用取代正職員工。甚至以各種手段，如任意調動工作、減薪或是逼退等，讓可以退休的勞工自行離職逃避退休金給付而造成許多社會問題。國家採用制度改革法律防止這些行為，並推動國民年金等年金式國民保險制度，由政府託管定期提撥的金錢，等勞工退休後由政府將退休金轉交勞工，以加強基本的保障。\n二、現今在我國的勞工可以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退休制度，可以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亦可選擇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制度，但退休制度，都是為了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而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亦規定：「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如此三方面的比較，就會發現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及其權利的保障，卻有疑慮。\n三、綜上所述，勞動基準法並未有明文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其權利，不得為讓與、扣押或擔保，此為立法疏漏造成體系的不完整，應該盡速修正其制度，讓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的勞工，可以受到與公務員退休制度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有相同之保障，讓勞工在退休後仍能夠安心生活。","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勞動基準法並未有明文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其權利，不得為讓與、扣押或擔保，此為立法疏漏造成體系的不完整，應該盡速修正其制度，讓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的勞工，可以受到與公務員退休制度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有相同之保障。\n\n基於體系的一致性，以一個獨立條文確立勞工的退休金及其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或擔保。","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　勞工退休依前條請領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