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3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議案名稱":"「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20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藥事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4人「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9070200500"}],"提案人":["江惠貞","王惠美","楊玉欣"],"連署人":["邱文彥","張嘉郡","呂玉玲","吳育仁","徐耀昌","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陳碧涵","馬文君","陳鎮湘","呂學樟","王育敏","詹凱臣","李桐豪","林正二","林明溱","蔡錦隆","徐少萍","廖正井","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2-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512010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2-04"]}],"mtime":"2024-01-19T04:08: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5-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3396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339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王惠美、楊玉欣等23人，鑑於國內發生多起誇大不實與違規化妝品、藥品或美容瘦身的網路廣告造成民眾身心嚴重受損或延誤病情事件頻傳，威脅國人生命安全與健康。為維護國人身心健康，並兼顧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擬具「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案」，比照醫療法之規定，規範藥物廣告管理，提昇違規與誇大不實的網際網路廣告犯罪的偵查功能，善盡維護民眾健康福祉的職責，藉以提高藥物品質並確保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國內數位匯流政策實行，依賴網際網路而興起的網路購物市場也逐漸成長，不論是專屬的網路購物網站或是醫療保健網站，網路購物網站業者擁有比消費者更多產品相關資訊，形成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敞若業者置放不實網路購物廣告，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不但影響市場秩序，更損及廣大消費者權益。\n二、另如果醫療保健商品廣告引人錯誤或虛偽不實，隨著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對消費者而言，不實廣告的潛在危險性更不容忽視。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近十年來處分不實廣告的案件共有1303件，占了所有處分案件的43%，其中多起違規與誇大不實藥品、化妝品或美容瘦身廣告吸引消費者使用，嚴重威脅國人生命健康與安全。\n三、不肖業者為了促銷藥品、化妝品或美容瘦身產品謀取暴利，利用違規與誇大不實的廣告訊息誤導消費者，使其損失金錢，甚至延誤病情危害健康。爰此擬具「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案」，比照醫療法之規定，規範藥物廣告管理，提昇違規與誇大不實的網際網路廣告犯罪的偵查功能，善盡維護民眾健康福祉的職責，藉以提高藥物品質並確保消費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25","說明":"為明確界定廣告行為之定義，本次修訂參照醫療法第九條規定，對藥物廣告之定義進行重新規範。","修正":"第二十四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現行":"第六十六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n\n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n\n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n\n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6-04-28-修正:79","說明":"一、由於廣告行為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因此將言詞修訂為包含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內容，或以其他方法進行藥物廣告，擴大規範範圍。\n\n二、網際網路為一種以數位資訊服務的使用者為溝通對象的媒介，其功能及影響力更勝平面與電子媒體，故在網際網路上刊登廣告，可達招徠消費者遠端通訊購買之效果，亦屬廣告定義下之傳播媒體，因此增訂於網際網路刊播藥物廣告，準用本法之相關規範。","修正":"第六十六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方法，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n\n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n\n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n\n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網際網路刊播者，準用之。"},{"現行":"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n\n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n\n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n\n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n\n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75","說明":"一、本次修訂內容參照醫療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嚴格規定藥事廣告禁止之行為。\n\n二、違規與不實誇大廣告行為在傳播媒體與其他方式的流通中，令消費者誤信偏方或購買非法產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本規定旨在規範業者重視維護藥物品質，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促銷劣質藥物傷害國人身體健康。","修正":"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n\n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n\n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n\n四、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n五、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n六、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