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19070203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4人","議案名稱":"「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學樟","江惠貞"],"連署人":["孔文吉","翁重鈞","蘇清泉","詹凱臣","吳育仁","呂玉玲","馬文君","蔡錦隆","張嘉郡","王惠美","陳鎮湘","林明溱","廖正井","羅明才","魏明谷","陳雪生","徐少萍","邱志偉","紀國棟","林岱樺","楊麗環","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14"}],"mtime":"2024-01-19T04:09: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5-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3398號","laws":["01266"],"提案編號":"285委13398","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江惠貞等24人，有鑑於民國九十七年實施地籍清理以來，針對神明會土地清理，必須檢附神明會沿革、原始規約及成立時組織成員之書面文件等，實有不符實際，窒礙難行之問題，甚有政府搶奪民間土地之疑慮，造成民怨叢生。爰此，特擬具「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利地籍清理之推動並保障所有權人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籍清理條例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對神明會土地清理，首先須先向主管機關辦理神明會會員確定之申請，由主管機關公告徵求異議手續。申報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 一、申報書。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三、現會員名冊、會員系統表、會員全部戶籍謄本。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五、其他有關文件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n二、經查，台灣之神明會淵源於明末清初，現存之神明會多設於日據時期以前，成立時間久遠，管理人之設，始於明治43年（1910）之律令，實際上原管理人多已死亡，或因會員散失、散居各地，行蹤不明，對神明會之原始規約及成立時組織成員之書面資料，無法律規定保存年限，早已遺失。\n三、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報確定會員名冊時必須要檢附神明會成立時之原始規約及成立時組織成員之書面文件，有如緣木求魚，不符實際，因此地籍清理實施以來，辦理神明會會員確定者不多，據悉桃園縣內之神明會至目前為止，無一辦妥完成，皆因無法提出原始規約及成立時組織成員之書面文件所致。因而地籍清理條例實施結果，效果不彰，執行困難，民眾叫苦連天，叢生民怨，且有政府搶奪民間土地之虞，只為促進土地利用，而忽視所有權人權利之保障，恐違地籍清理條例立法之宗旨。\n四、綜上所述，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九條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以利地籍清理之推動並保障所有權人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266","law_name":"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案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n\n一、申報書。\n\n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n\n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n\n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n\n五、其他有關文件。\n\n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n\n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law_content_id":"01266:01266:2007-03-02-制定:22","說明":"一、第一項第二款作文字修正，增列免附之規定。\n\n二、增列第二項，有關提供戶籍謄本之規定，應於戶籍登記實施後以符實際。\n\n三、現存之神明會多設於明末清初，日據時期（1895）以前，成立時間久遠，原始規約無規定保存年限，多已遺失。\n\n四、若神明會成立於日據時期初期（1895-1902）也無管理人之設置，直至明治43年（1910）日本台灣總督府要求選任管理人，實際上原管理人多已死亡，或會員散失已無從改選，原始規約或成立時組織成員之書面資料已無保存。\n\n五、神明會財產屬設立人派下會員所有，其權利與義務只要會員切結為真正，還須主管機關公告徵求異議，若有派下會員有異議，協商不成者則由司法機關裁決。\n\n六、土地登記資料及稅課資料依法規定有保存年限，逾期銷毀，而神明會設立原始資料並無法律規定需要保存年限，因此習俗上已使用抄本代替。\n\n七、神明會與祭祀公業原屬同性質，祭祀公業條例申報時，\"無原始規約，免附\"之規定，因此申報文件應比照祭祀公業條例辦理。","修正":"第十九條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n\n一、申報書。\n\n二、神明會沿革及規約或得以該神明會組織成員出資證明代替。但無原始規約由會員切結證明者，免附。\n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n\n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n\n五、其他有關文件。\n\n前項第三款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會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會員戶籍資料者，免附。\n第一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n\n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9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