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mtime":"2024-01-19T04:01: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404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40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之立法意旨。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降低身心障礙者得以請領老年給付之年齡為50歲，俾使身心障礙者得以依其意願提早退休請領老年給付，並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6年修正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至今已經5年，為落實此條文之立法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應配合修正，將身心障礙者得以請領老年給付之年齡從現行60歲降為50歲，使身心障礙勞工得以依法提早退休請領老年給付，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n二、根據內政部統計，到民國100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口數已達110萬4千多人，政府應正視這麼多弱勢人民的權益保障。按民國96年勞委會所做的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顯示，曾經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之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最多，因「體力無法勝任」對目前工作表示不滿意的也最多，此一調查突顯身心障礙者先天上體力比一般人較早衰退的問題。又按民國100年勞委會所提供的資料亦證實，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退休年齡為52.8歲，一般人的平均退休年齡則為60.7歲，身心障礙者比一般人的平均退休年齡早了7.9歲。更何況依聯合國之研究，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餘命比一般人短少15年左右。以上數據均顯示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對於身心障礙者請領老年給付有降低年齡之必要。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將身心障礙者得以請領老年給付之年齡從現行60歲降為50歲。且不適用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不修正。\n\n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另勞委會的資料證實，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退休年齡比一般人的平均退休年齡早了7.9歲。且依聯合國之研究，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餘命比一般人短少15年左右。顯示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對於身心障礙者請領老年給付有降低年齡之必要。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將身心障礙者得以請領老年給付之年齡從現行的60歲降為50歲，且不適用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之規定。使身心障礙勞工得以依法提早退休請領老年給付，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且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六、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五十歲之身心障礙退職者。\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但身心障礙者，不適用之。\n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3070200100/details"}